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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在海外投资的出资形式
由于没能收集到“份额产出”债权安排和“可转债”安排在不同国家被使用的频率,我们无法就此用实证数据作评论。但我们可以看看“合资但不控股”和“全资或控股”这些形式的使用频率,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1981年一些学者(Krishna Kumar and Maxwell McLeod)对韩国公司在海外的243个分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中有161家由韩国母公司全资控股,占样本的66.3%,其余为非控股合资。如果细看这些全资持有的海外分公司,发现其中的134家是从事贸易类业务(占83.2%),因此这些分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全资持股的可行性,它们既没有财产风险,也便于母公司控制;剩下的27个全资持有的分公司从事房地产、建设和资源开发业务。在所有243家韩国海外分公司中,只有19家从事制造业,而这19家中又仅有两家为韩国全资持有,可见在海外制造业企业中韩国公司更多选择与当地投资者合资。
就美国跨国公司而言,越是规模小、没什么大品牌、在广告上也不花费太多的美国公司,它们会更多地选择与它国当地投资者合股,这样从当地投资者那一方既可得到关于当地市场的帮助,又可在资本上得到补充,因为小“跨国公司”本身可能也需要资本。而美国大公司更趋向独资或者控股海外分公司。比如,美国《财富》500强中的制造业跨国公司,它们在印尼的分公司中平均持股78.7%,远高于其它美国公司在印尼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也大约是其它发达国家公司在印尼分公司中平均持股比例的两倍。其中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对于这些制造业大公司而言,它们宁可不去投资设厂,也不愿失去对产品质量、对品牌和技术的控制。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严格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或要求只能由本地人控股。二战之前,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项目有60%是全资所有,40%以参股合资的形式;西欧跨国公司则有60%的海外投资采用参股合资形式(剩下的40%为全资或控股)。
但二战结束之后,随着联合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的建立,在1945至1965年期间几乎所有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都相继独立。在新的国际秩序下,各国的左倾民族主义潮流势不可挡,比如在60、70年代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大规模没收外资企业,外国人控制的企业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挑战,再加上那些政府同时又有严格的外资持股限制(这种限制与财产安全威胁往往同时出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如图1所表明的,1971至1979年间美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中,有64.2%的项目由当地人控股,这是在那种环境下必然的选择。相比之下,美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投资项目中,只有27.27%的项目由当地人控股,54.55%的项目由双方各持50%。总体而言,到了197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项目只有10%左右是全资所有;日本80%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采用非控股的合资形式,只有不到6%的海外投资项目为日本公司全资拥有。 在民族主义高涨的社会里,外国人全资拥有企业或控股本地企业只会给外资方带来太高的产权风险。外国人的持股比例越高,其财产被没收的风险也越高。
认真研究美国公司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泰国所投资企业的持股分布情况(西欧和日本跨国公司在泰国的持股分布跟美国的情况类似),我们会看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中有86%选择在泰国“合资但不控股”,而美国跨国公司只有28%这样做(泰国没有太多对外国企业的持股限制,以前也没剥夺外国人的财产)。美国在泰国57%的投资项目都由美方控股(持股超过50%),而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只控股少数在泰国的投资项目(9%)。之所以有这么显著的差别,第一,美国跨国公司有更久、更多的跨国经验,而到70年代为止,“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跨国”还是新鲜事,缺乏经验,因此与泰国当地人“合资但不控股”是预料之中的事。第二,美国跨国公司跟后者比可能不太需要泰国当地投资者的资本。第三,如前所说,美国跨国公司可能更强调其在世界各地的品牌名声,因此它们更要求对海外分公司的控制。第四,有美国的经济与军事实力作后盾,美国跨国公司不用太担心其在海外的财产安全,控股还是不控股完全基于商业本身的考虑。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并没这种后盾,如果全资拥有或控股,它们会面对更大的财产风险。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