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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汪生科 北京报道
这个时候,是规范还是改革,非比寻常。
12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首次提出中小企业MBO(管理层收购)的“5条禁令”。
李毅中的话一出口,市场一片肃杀。“原本就很紧张,现在风声更紧了。”京城一位做国企股权转让的律师说。有关人士也介绍,南京现在MBO都停下来了等待中央新政策。而来自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数据显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28日,南京MBO受让的产权交易曾经占了61.8%。
但是记者通过对国资委领导的采访,发现市场会错了意。“5条禁令”发布三天后,本报就此采访了李毅中先生。
记者问:“5条禁令是否就是以后MBO的一个操作性规范?”李毅中略略沉吟,回答说:“国资委今后还要对MBO制定法律法规。”
随后,本报就此进一步采访了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邓的回答更加清晰:“其实你仔细看一下,国资委实际上是为MBO开了一道门。”
“MBO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邓志雄说,“我们很快就要出台MBO的法规。”
由此看来,MBO即将走出模糊地带,进入立法程序。
中央过问MBO立法
管理层收购自上世纪末引入中国,虽有如火如荼之势,但官方的说法是,MBO从来只是试点。
去年3月份,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发函,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
但是,地方中小企业的MBO并没有停下来(例如前面说的南京)。国家国资委成立后,制定的首个规范性的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MBO的操作第一次做出了一些前置性的规定。
针对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国资流失争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室发长文——《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国企改制》,首次明确提出大企业不宜实行MBO。此文的起草者、国资委研究室主任季小南,12月19日在“金城同达”论坛上透露说,该文主要是指向MBO。
“好多人认为这个文章是围绕产权争论的,其实不是这样。”季小南说,“产权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经常大量的人民来信,反映大量的资产流失现象。这篇文章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管理层收购。”
沿此脉络往下,是12月15日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的讲话,明确提出MBO的5条“禁令”。
虽然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都公开表示过对MBO的态度,但正如法学界泰斗江平说的那样——MBO到现在有多少个法律规定?细察之下,恐怕没有一个部门能回答。
本报获悉,关于MBO立法,在去年年底前国资委已经讨论过两次,但最终并没有制定出法律规范。这次国资委之所以加速了立法进程,则源自于中央的压力。
“中央研究,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管理层收购规范做法的意见或者法规。”国资委一位权威人士透露说。
高层之所以对MBO立法如此重视,一个主要原因是国企改制引致的上访事件不断。“按照信访部门报上来的数据,87%左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涉及到产权改革中对职工的安置。”此间人士说。
而国资委的国企改革与产权转让检查,让监管层终于切身感受到,在没有法律规范下,MBO暴露出问题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李毅中彻夜难眠
今年8月份到11月份,国资委对21个省市的国企改革和产权转让进行了督察。其中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亲自带队去了东北,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则去了广东和江苏。
从此前李荣融的讲话来看,广东省和黑龙江省,是国资委满意的,他们改制“都比较规范,包括管理层收购,所以相对问题比较少”。
MBO重镇的江苏,则深深刺痛了李毅中。
12月18日,李毅中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谈起了这次“不快”的经历。
“有的地方政府将职工补偿金从转让前的净资产扣掉。有一天,晚上7点地方官员还把这个当经验汇报,当时我没有表态。那晚我一整夜都没有睡着。第二天我跟省市领导交换意见,说这肯定是错的。”
李毅中说,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出让价格,(管理层)又无偿占用了这部分净资产。李毅中一行调研下来,发现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此外,这次长达三个月的调研,国资委了解到管理层收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没有实行经营者离任审计,管理者本人参与甚至“主持”收购活动;有的经营者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假象,甚至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有的与中介机构串通低估,隐匿资产;在产权转让中不进场交易,或者虽进场但提出指向管理层的受让条件;有的让客户向改制企业预付款,再由管理层借用于收购;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担保,转嫁风险;有的企业在转让前留一部分股权优惠转让给管理层和职工持有。
“(调研结果)我们都向中央汇报了。”李毅中说。
在会上,李毅中表露了国资委对管理层收购的态度。
“对管理层收购,我们的意见是:管理层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这与我们搞了20多年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显然是背离的。”
因此,李毅中说,大型企业不能搞,一些中小企业的探索要区别对待,在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后规范进行。
由此也就有了5条“禁令”,即一是要严格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进行收购;二是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管理层不得参与;三是要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管理者购买股权必须同股同价;四是管理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向银行借款;五是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扣除。此外,对管理者占有的股比也应有所控制。
“5条禁令,很可能是国资委今后MBO立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北京一位做MBO业务的律师说。
不过,一位国资委权威人士透露,目前国资委的MBO立法思路,是“大企业暂时不动,中小企业可以规范”。
为什么国资委不倾向大企业MBO﹖这似乎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OECD即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国企改制的三种基本办法即IPO、第三者出售、MBO中,OECD国家IPO占了62%,出售占20%,MBO18%;非OECD国家,这三者比例分别为26%、56%、18%。
“大企业不搞MBO而选择IPO,看来国际经验差不多如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占陈小洪说。
国资委目前力推大型中央企业整体上市,显然也是借鉴发达国家这一经验。
地方组建国资委规范MBO
国资委官员表示,中小企业推行MBO,除了加紧制定法规外,还要有两个前提,第一是出资人到位,第二要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国资委在这次国资转让大检查中发现,产权交易机构查出来的问题,大都是地方政府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公开形式的暗箱操作,仍然是阻挠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阻挠3号令(即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的主要障碍。”国资委的一位权威人士说。
这位人士分析,3号令发布之前,以地方政府主导的、不公开的协议转让形式为主的地方国资交易大量存在。不公开的协议转让交易已经成了企业主管部门的思维惯性,这种习惯能够给企业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实惠,那么,按照3号令的规定进场交易,要先由国资委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这无疑就意味着行政权益受到干扰,不便于暗箱操作,抵触的思想和行动便会孳生。
不过,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并没有这么严重。“地方政府的态度逐渐统一起来了。”李毅中说。
“省级国企改制比较规范,问题主要发生在地市县中。”参与这次调研的国资委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说。
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都陆续成立了国资委,但地市级国资管理机构远未到位。李保民说,下一步国企改制,建立地市级国资委非常重要,这也是明年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李保民归纳了成立地市级国资委的四种办法:
1.市国资量不是很大,可以不建,但要确立一个机构,受上级国资委监督指导。2.直接授权大的集团公司,由它来形式出资人的职责。3.交给信托机构。4.在同级城市里面,如果一方成立国资委,另一方认为不需要,那么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理。
“这四个办法是下一步工作中可以探索的。”李保民说。
但是,地方也有地方的算盘。国务院国资委是从全局考虑,而地方国资当局也有自己的个体考虑。两者利益发生偏差时,国务院国资委作为非政府的特设机构,对地方国资委有多少制约措施呢?
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耸耸了肩说,“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只能‘监督指导’。”
不过,虽然国资管理体制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还是认定“国资委成立前跟成立后不一样”。
(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