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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六个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对容留卖淫等14种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从即日起,房屋的出租方未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这也意味着,房东们必须为租房户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治安连带责任。(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房东与租房户是平等的合同双方。房屋出租后,
房屋的使用权就转移给了租房户,其在房屋内的一切活动就构成了租房户的个人隐私。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是拥有房屋产权的房东也无权干涉。因此,租房户在房屋内到底干了些什么,房东们无法知道,要房东负治安连带责任是勉为其难。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既然要房东承担治安连带责任,就必须授予房东们相应的权力:既要有对租房户个人行为的监督权和违法行为的侦查权,又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但房东作为普通公民,没有这些权力,也无法鉴定租房户证件的真伪。即便是警察,如果没有合法授权,也不能随便进入民宅搜查。所以,要房东负治安连带责任,势必会迫使房东“想办法”去窥探租房户的个人隐私。这又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警方的法定责任。如果让房东负治安连带责任,无疑会减轻和转嫁警方责任。当然,房东们对社会治安也有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只限于举报义务。房屋租赁是公民处置私有财产的“民间”行为,维护治安是“公共管理”行为。将两者扯到一起,因租房户违法,就要追究房东责任,这种逻辑站不住脚。照此推理,有人喝农药自杀,是否也要追究卖药者的责任?杀人越货者住进某家店子,是否也要将店家法办呢?
好的法律、政策应该是人们乐于遵守的。连带责任只会引起房东们的恐惧,加重他们的精神负担。也许有人宁愿让房屋空着,也许有人即使发现租房户在干违法的事情,也不是积极去举报,而是千方百计予以隐瞒。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