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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芳是谁?她原本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粒微尘,几乎没有人意识到她的存在。12月2日,刘和芳自缢于家中,舍孤苦无依之6岁女儿撒手而去。所谓一“死”惊人,就上了最新一期的《瞭望东方周刊》。
刘和芳,合肥市一位29岁的下岗女工,6岁女孩的母亲,离异。7年来几乎天天吃咸菜饭;自杀当天锅里有一碗盐水煮萝卜;死前由于无钱交10多元的水表安装费,家中已断水一个多月;7年没买过一件新衣服……
刘和芳曾向政府部门求助,接待人员让街道派人把她拉走了,街道干部说她是“疯子”。她也曾寄望于有一份能维持温饱的工作,在天桥上摆过地摊,虽然磕着头嚷着“我赚的是血汗钱”,但依然免不了被没收。她还找过一份月工资110元的扫马路的活,但因为照顾女儿耽误了一次,被辞了。
《瞭望东方周刊》发文质问:“谁为下岗女工刘和芳之死伤心?”总有人伤心,也总有人不伤心———人心并不都是肉长的,上述的那些“接待人员、街道干部”就不会伤心。也许有人说,摆地摊是违规行为,当然要没收;也许有人认为她穷要怨她自己没本事。然而,穷与富总相对,不管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有富就总会有穷。但一个和谐的、公平的社会决不能让公民“受”穷———因为穷,连正当的权利也随之失去。穷,吃不起鱼肉,可以啃窝窝头,但不能食不果腹;穷,穿不起绫罗绸缎,可以穿粗布麻片,但不能衣不蔽体;穷,生病了住不起单间,可以住在医院走廊里,但不能看不起病;穷,家里可以没有电器、没有电脑,但不能让孩子上不起学;穷,没有别人生活得好、没有别人幸福,但也不用一死了之……
某一个老百姓没本事,混得很穷,也许不是社会、政府的责任,乃是拜“公平竞争”所赐。但某一个公民因“穷”而“苦”、而“受穷”,社会与政府则应反躬自问、“引咎”自责。在我们这个社会,肯定不止一个刘和芳,因为“受”不了“穷”而走向死路。如果并非缘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而是制度运作中出了问题,那么是不是应该有人为刘和芳们的死负责?合肥市某些基层官员是不是应该受到处分、某些高级官员是不是应该引咎辞职?刘和芳的死是整个社会之耻,难道不应该有人为此负上责任?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