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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2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4年12月2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金额总额为5,435,331,306.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募集资金已于2004年12月3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04年12月29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726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5,435,331,306.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2004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始办理日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