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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政、廉政、优政本是一名党员干部和人民公仆的职责和义务。然而,江宁区江宁镇近日决定设立村支书三政保证金,三政即勤政、廉政、优政。镇党委年初与各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村支书交纳3000元风险抵押金,年底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配比奖励。如受过处分,廉政金上缴财政,此举引起较大争议。(《现代快报》2004年12月31日)
毫无疑问,交纳廉政风险抵押金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和激励村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是,笔者认为,企图以交纳廉政风险抵押金这种形式,来规范、制约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全是一种“隔靴搔痒”的作法。
作为一名村级党员干部,他的角色、地位和岗位,决定了其必须立足于实际,为人民群众服务,而勤政、廉政、优政是党和人民对其职责和义务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都达不到,那么他们还有什么资格来做一名村干部?退一步说,即使他们做到了,那也是其应该的,又何需对此进行奖励?
再说,签定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其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了在工作和实践中兑现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果没有完成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按理说也该依据党规党纪和有关行政法规等进行依法查处,而不是通过没收廉政风险抵押金这种土政策进行处置,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因为,对于一名村干部来说,没收廉政风险抵押金与依据法规和党风党纪处置来说,没收廉政风险抵押金与政治前途手影响无疑要“划算”许多,这样一来,会间接形成对党员干部犯错处理简单化,金钱化,而一罚了之,无形中会促使一些党员干部争相效仿,不利于制止各种违法乱纪现象。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和问题可以通过正确、合法的“经济杠杆”使之迎刃而解,但是,用“经济杠杆”来约束和强制党员干部责任制的落实,从表面上看,这是在强化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和严肃党纪党规,实际上则恰恰相反,这种用经济手段代替了法规法纪的处置,是降低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实在不利于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成长进步。
因此,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不是村支书交多少“廉政金”合适的问题,而是如何因地制宜,寻找和探索防腐倡廉工作的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教育、培养和引导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积极向上,执政为民的意识和作风。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