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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电(记者 周 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银监会同时还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这两个办法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处罚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处罚决定。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在对相关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被处罚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公布的《复议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决定不服的。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该办法还规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可就处罚依据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