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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尤其是2004年,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取得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在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条款相对欠缺,给投资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难以突破的法律瓶颈。
如果创维数码在内地上市
前一段时间,在港上市的创维数码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受到香港廉政公署检控,罪名是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港元。这给了屡被大股东伤害的沪深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新的启示:同样是大股东侵占,在香港是“违法”要受法律制裁,名誉受损、利益被处罚;而在沪深股市,此类行为包括更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未被“罚得倾家荡产”,处理也只是“隔靴搔痒”。同样是公开的市场,同样都是投资者,何以大陆的公众投资者得不到如此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呢?
有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也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条款这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这就使得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
因此法律专家建议应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完善证券类法规迫在眉睫
法律界人士指出,《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也使得其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而且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一位律师为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今年年初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中国人寿,在上市3个月后在美国遭到了集团诉讼,原因是投资者指其隐瞒母公司的巨资违规事件。同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中国人寿被国家审计署查出巨额违规资金一事也由香港媒体率先报道,但为什么是美国投资者而不是香港投资者把中国人寿告上了法庭?这位律师认为,这是因为美国证券法设计了“辩方举证”和“投资者集体诉讼”这一“美国特色”的、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制度。香港和美国虽然同属普通法系,但是香港的相关法律却没有“辩方举证”及“集体诉讼”内容。
据律师介绍,集体诉讼实行“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原则,任何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都将分到应得的赔偿份额。集体诉讼采取的是“辩方举证”的规则。以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为例,由于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人寿集团已经公开接受了审计署的处罚,那么如果中国人寿应诉,它就必须在法庭上向陪审团证明自己与人寿集团属于两个不同的团队,否则陪审团将会认为中国人寿的不披露行为是明知故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独诉讼与公共诉讼,与集体诉讼不同,共同诉讼不把没有明确要求参加的投资者列为原告,他们不能分享判决给予的赔偿。
另据了解,在中国人寿的审计与诉讼事件发生之前,该公司董事长王宪章曾透露,中国人寿将争取一年以后在国内A股上市。如果这个目标不变且得以实现,那么中国人寿将成为同时在纽约、香港和国内A股上市的公司。
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美国投资者获得高额赔偿,国内投资者却索赔无门的情况呢?“这种情况必然会出现”业内人士说。
保护投资者权益任重道远
据了解,香港法制系统如同英美等国,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对于弱小股民的保护是优于大陆法系的。在普通法系的架构下,法庭的判例以案例与陪审团为主。对于“银广夏”、“猴王”这类案例而言,陪审团的判例基本上不需要法条的支持,而只需老百姓主观认定。举例而言,当法庭询问陪审团有关“银广夏造假”是否有罪时,陪审团成员不需具备任何法律素养,可以仅凭本身的主观意识决定其是否有罪。但以中国的大陆法系而言,一切判案必须以法条为基础。当法条不健全时,比如“银广夏”、“猴王”案例,整个司法系统简直对其无能为力。这也是我国目前所处的困境。
据记者统计,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立案超过2000件,但是,法院真正判决的案件还只有大庆联谊<
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一起,很多案件还在漫长的等待中,而且,有些案件虽然已开庭审理完,但迟迟不判决。这些方面的“瓶颈”还需要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投资者权益真正得到有效保护,有赖于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包括确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收购等阶段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而司法部门也应根据中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 责任编辑: 杨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