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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以后要赔偿

BUSINESS.SOHU.COM 2005年1月6日09:32 [ 陈卫东 ]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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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涉嫌犯罪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长期以来的做法是“先刑后民”,即只有把刑事问题处理完毕才会考虑民事赔偿问题。

  而近日四川省检察院从“及时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打破了传统的“先刑后民”做法,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提起民事索赔(1月4日《法制日报》)。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附带”、“从属”地位。立法者的这种设计隐含了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当犯罪与侵权并存时,首先需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侵犯,也被认为是对整个社会的侵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国家吞并了个人,私人利益被消解在国家利益之中。

  但问题是,国家可以取代个人吗?在有些案件诸如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中,需要迫切解决的是被害人的伤病、生存、生计问题,而此时,我们的立法仍然要求被害人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不得先行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这多少有点不近人情。

  立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本意在于期望能够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两个同源不同质的诉讼关系,但事与愿违,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策略,却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令立法者尴尬的现象。比如在刑事案件尚未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将无从伸张,法院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先刑后民”之名,将被害人拒之门外。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被害人因无力就诊导致死亡;受害企业因缺乏资金导致破产;贪官外逃导致非法所得无法被追回等等现象。

  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忽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将两种性格迥异的程序糅合在一起,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天生具有了一种双重的、矛盾的,甚至分裂的性格。这种体制下运作的诉讼程序,如果不出问题倒成了怪事。

  在我看来,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题的出路,就在于正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认识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着不同,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回归本原,即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

  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离问题,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诠释。虽然刑事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却一致认为辛普森对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判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元,并向两名受害人的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不但判决辛普森支付巨额赔偿金没有可能性,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无异于痴人说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杨茂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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