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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拟进一步研究协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理赔后,超出限额的那部分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更合理呢?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这一话题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讨论中,有的委员提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能够由保险公司出面赔付损失,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一方往往会主动要求揽下部分责任。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至今,相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而根据目前施行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有责任,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责任,则不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也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者地位,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人身伤害损失,从而充分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权利。至于在机动车一方完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超出4万元责任限额的那部分,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尚需要在今后对《规定(草案)》的修改中进一步加以研究探讨和协调。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