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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7日电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
答: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金融产品价格变动所引致的市场风险也不断显现和增长。银监会发布实施《指引》,对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
从必要性来看,首先,目前中国的外币利率、人民币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已经市场化。最近,中国又宣布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进一步放松了人民币的利率管制。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发展,商业银行所面临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还会成倍增长。其次,当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是采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和方式,也就是从监测银行的具体业务活动转向督促银行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银行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业务,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普遍薄弱,《指引》的实施,将能成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同时也填补了中国监管法规体系中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指引这一空白。第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要求。但是,银行在计提资本抵御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市场风险的过度增长。而且,实施《指引》,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还能为其今后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奠定基础。第四,迄今为止,银监会已批准40家中外资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市场风险是衍生产品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因此,颁布和实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也有利于配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衍生产品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第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实行财务重组之后,急需改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其他商业银行也将进行内部重组和整合,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指引》的出台,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及时为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和指导。
从紧迫性来看,首先,市场风险的管理技术,特别是定量管理模型(VaR模型)在国际上已经日趋成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未再特别强调市场风险,是因为自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大多数国家/地区的银行已经具备了较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相比之下,中国在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方面才刚刚起步,市场风险已成为中国银行监管体系中最薄弱的领域之一。因此,制定和实施《指引》,有助于避免中国银行业在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方面与国际银行业的差距继续扩大。其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并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所以更应该早做准备,才不至于到需要时才匆忙上阵,使商业银行因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不足而限制其在更高层次上开展业务,拓展盈利空间和提高竞争力。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银行监管机构从2000年就开始对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研究巴塞尔委员会、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市场风险审慎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对中资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调研,形成了《指引》初稿。银监会成立以后,又就《指引》反复征求了中国境内中外资银行、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国际掉期和衍生交易协会(ISDA)、部分境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国际著名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在四年的时间里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指引》。
问:请介绍一下《指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指引》分为四章,共有四十四个条款。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附则外,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监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为《指引》的主体部分,分为五节,参考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风险管理指引的体例结构,即以风险管理体系的四个要素为线索来构造其基本框架。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指引》第二章即是按照以上四个要素分节论述,同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近期颁布的风险管理指引的结构设计,增加了第五节,提出了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最后,《指引》的附录部分就《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主要是市场风险计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及其优点和局限性做了简要介绍,供商业银行在设计自己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选择市场风险计量和控制方法时参考。
问:《指引》体现了哪些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
答:银监会在制定《指引》时,遵循了国际银行业所普遍接受的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固有的内在风险,这些风险不可能消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同时,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所以需要在风险水平和赢利水平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并通过实施风险管理,确保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为此,《指引》在总则中提出,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同时,银行应当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使其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二、实施风险管理是有成本的,风险管理体系越复杂,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指引》在提出市场风险管理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允许银行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选择市场风险的计量和控制方法,以在风险管理的成本与收益(安全性)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涉及市场风险的业务量大、复杂程度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相对复杂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市场风险水平较低的银行则可以建立相对简单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指引》还对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提出了额外要求,如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并鼓励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和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
三、虽然目前国际大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多是按风险类别来构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分别进行计量、监测和控制,但国际银行业也呈现出向全面、综合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银行在风险管理中越来越注重不同风险的相关性。顺应这一趋势,《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具体实施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市场风险限额与其他风险类别的限额管理相协调。
问:《指引》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的市场风险计量和控制方法,为什么没有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做出统一规定?
答:商业银行因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应当既具有选择具体风险管理方式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当局的任务是制定关于风险管理的指导文件,定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监管当局规定银行采用相同的风险计量方法,特别是对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做出统一规定,容易产生羊群效应(herd behavior),使银行的风险暴露具有相似的误差而使整个银行体系存在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危险,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这种做法也具有一定道德风险,降低了银行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科学、审慎决策的责任感。况且,风险管理技术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监管当局做出统一规定也将不利于甚至阻碍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
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程序,监管思路已从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做出各项具体规定,转向帮助、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制定的风险管理指引,大多都是针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提出指导性意见,很少规定具体的操作要求,至多只是对普遍适用的风险计量、控制等方法作简要介绍;同时,其商业银行也不倾向于由监管当局提出过细的要求,而是希望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客户需求,选择最恰当的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计量、控制方法。
至于市场风险内部模型(VaR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设置,则可以有多种选择,在进行内部风险管理时,银行通常都根据本行具体情况自行设定。只是对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才做出了一些统一规定,如置信水平、持有期、历史观察期和数据更新频率等,目的是使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相对比较审慎,也使不同银行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具有可比性。但是,在模型技术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即使是对模型参数所做出的定量规定,也仅限于在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遵循,商业银行实施内部风险管理完全可以选用不同的参数值。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计算监管资本应采用99%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银行在内部管理时却选用95%、97.5%的置信水平等。
另外,考虑到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对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指引》旨在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指导性意见,因此,《指引》未对市场风险计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包括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做出统一规定,而是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列举了一系列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并规定了采用这些方法的基本要求。同时,《指引》的附录部分对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事后检验、压力测试、限额管理等市场风险计量和控制方法及其优点、局限性做了简要介绍,供商业银行在设计自身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时参考。制定《指引》的这一指导思想也得到了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和国际大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专家的充分肯定。
问:《指引》为什么没有采用修订后的第39条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而是沿用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方法?
答: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资产分类既有会计标准,也有监管标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根据修订后的第39条国际会计准则(IAS39),金融资产应分为交易、可供出售、持有到期、贷款与应收账款四类,而银行监管机构通常则要求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类。同样是对交易账户,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监管机构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主要有两方面目的,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此次IAS39虽然进行了修订,但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是否将其全面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还有较多争议。因此,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正式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沿用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方法。在美国,目前新IAS39的资产分类会计标准很早就已采用,但其银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计算方面,仍只要求划分为两个账户,并从银行监管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划分原则。因此,《指引》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虽然与目前的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异,但却是符合国际银行监管通行做法的。
问:银监会为什么对商业银行实施《指引》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
答: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普遍比较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要全面达到《指引》的要求,还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并需要用一定的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但是,也正因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才进一步突出了实施《指引》,推动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指引》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于 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于2008年底前达到《指引》的要求。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只能随着风险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才能不断增加。因此,如果银监会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将要求其降低市场风险水平、采取改进措施,并可能进一步限制其开展某些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业务。所以,如果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将会制约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希望,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按照《指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只有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商业银行才能突破目前较为保守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开拓业务,拓展盈利空间,并为今后在更高层次上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更先进的风险管理做法,如资本配置和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指引》的实施,也将使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银监会将组织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培训,引进、培养市场风险方面的专业监管人员,确保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监管。同时,银监会也将帮助商业银行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切实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并为今后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