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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1月11日报道: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一名流浪人员因病饿生命垂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知情不救,导致流浪者最终死亡。不久前,蛟河市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以玩忽职守罪对这名公务员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我国,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在公民遇到困难时负有依法救助的职责。作为一名在民政部门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漠视公民的生命安全,在公民处于险境时不及时采取恰当措施进行救济,导致公民丧失生命,确实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是,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被宣判有罪的公务员孟庆富,在获知该流浪人员生命垂危信息之后,并非完全无动于衷。他先请示了自己的主管领导———镇民政助理,又请示市民政局领导,随后再次请示自己的主管领导如何救助。换言之,这些民政部门的领导对于流浪人员生命垂危一事也是知情的。诚然,从新闻报道的有限情况里,我们不能断定这些领导在本案中究竟负有多大责任,但是,孟庆富一再向这些领导请示的行为却值得分析:从救人的角度来看,孟庆富的行为无疑会拖延时间贻误时机,是不应该的;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考量,孟庆富的行为却反映出一种规则上的弊病:作为一名普通科员,孟庆富掌握的行政资源其实非常有限,他无权调动救助一个流浪汉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据报道,他要求二道河村先把人送到医院,但该村村支书却明确表态没钱不给送。显然,如果孟庆富有权调动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他自然可以立即答应该村村支书钱财上的要求,先救人再说。但是,由于他没有这个权能,所以只好一再请示领导,导致时机延误,流浪人员不治身亡。显然,如果孟庆富不请示领导,而自己先花钱把人送到医院里去实施救助,如果事后领导因为他没有请示,而拒绝给付他事先垫付的费用,他就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不能不让他产生顾虑。
我们并不想在缺乏足够事实证据的情形下为孟庆富开脱。但是,剖析孟庆富尴尬处境的目的在于,这确实可以揭示出某些规则方面的弊病。显然,如果我们有这样一种体制:作为普通公务员的孟庆富,尽管在政府民政部门内并不担负要职,但是,当出现流浪人员生命垂危这样的紧急情况后,他能够直接获得制度性的授权,即有制度规定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请示领导就有权自主调动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等行政资源,那么,他就可以立即把流浪人员送到医院,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因此,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不应该仅仅是宣判一个公务员有罪,更应该反思规则上的弊端,从而探索建立起更加合理的社会救济管理体制。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