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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打击四类垄断行为 但从事环保等公益事业的公司有豁免权
由于主管机构的缺位,《反垄断法》今年出台的希望不大,但这部法律的内容框架已浮出水面:它将对四类垄断行为作出制约。
“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在现有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并不存在一个划定垄断的单纯标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这部引起争论的法律“反”的到底是什么。
去年6月,盛杰民教授的一篇题为《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报告引起了企业界和学术界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关注。此后,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都纷纷拿出相关举措,力争主导这部法律出台。
据盛杰民介绍,已经成型的《反垄断法》草案对四种垄断行为作出了界定。
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这四种垄断行为都是《反垄断法》将要制约的。其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市场占有率标准问题。从去年6月起,曾有学者就是否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定垄断的标准展开讨论,当时有人认为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企业都属于垄断,应该被拆分,这种说法令下辖众多大型国企的国资委感到担忧。
“这其实是对《反垄断法》存有误解,”盛杰民说,“事实上,并不是说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某一数字就应该'反',也不是说大企业合并也应该'反'。”
他强调说:“垄断也是企业效率的表现,《反垄断法》从根本上看反的不是垄断,而是由于垄断造成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为执行《反垄断法》专门成立的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企业垄断是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判定。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也给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免于处理的权利,据盛杰民介绍,从事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企业将获得这项豁免权。
同时,根据《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在认定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后需要举行听证会,此时企业也都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实习记者 张黎明)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