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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刘浦泉、赵晶)今年3月,北京市将实施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届时将正式启用。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建委12日召开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听证会上了解到,商品房交易具有价值高、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而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期权交易模式,合同签订后的众多不可知因素给合同履行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容易侵害买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商品房投诉量高居不下,购房人群体投诉事件屡有发生。《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听证稿,对原来预售交易中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都做了重点关注。
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细化区分。在目前使用的由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建委专门制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配套制订了《北京市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北京市车位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时计划在年内制订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对商品房现行合同的格式进行了修改。本次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情况、项目建设和销售依据、所售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价款和抵押情况等内容,此部分内容要求应当与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向政府提交的项目情况和楼盘表信息及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信息相一致,从而增加了预售商品房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第二部分合同侧重双方针对房屋具体约定的事项,包括退房约定、面积差异、违约责任、交付条件、质量装修、规划设计变更、配套、产权登记、物业等内容。
三、增加了商品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到使用条件的提示内容。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小区内公共建设设施项目:公共绿地、公共花园、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四、增加了商品房交接时,购房人是否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相关税费的约定。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前期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示范文本听证稿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
五、修改了产权登记等条款。示范文本听证稿中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约定时间完成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工作,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可以共同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购房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开发企业办理的,相关费用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约定。
六、进一步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示范文本听证稿规定开发企业应明确所售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该物业企业必须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同时还需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同时,对商品房现行合同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完善了对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约定。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