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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女士把看病收据丢失,用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复印件到保险公司寻求赔偿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欧阳女士补偿金2330元及利息。
2002年9月12日,欧阳女士为其子罗某向某外资保险公司佛山支公司投保了分期给付两全保险与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今年4月8日,罗某因支气管炎入住医院,住院花费5697.27元,但住院收据不慎丢失,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欧阳女士到医院请医院工作人员帮其复印住院收据,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随后,欧阳女士拿着这个收据复印件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欧阳女士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欧阳女士必须提供住院收据原件才能获得赔偿。欧阳女士则认为医院已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跟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应该给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住院收据复印件证明的内容是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该笔费用经住院医院加盖公章和财务章予以确认,等同于住院收据原件。因此,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欧阳女士补偿金2330元及利息的判决。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