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根据已公布的方案,“当券商破产和被行政关闭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立即启动投资者赔付预案,并尽快予以赔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避免因部分券商发生危机后导致投资者对股市失去信心,并进而引发股市动荡和金融系统风险的发生。
长期以来,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而且与外国投资者相比,还要额外承担证券公司倒闭或被行政关闭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在券商退市危机面前显得比较被动,利益很难获得保障。尤其在券商高管忽略道德风险,人为制造券商退市情况下,让投资者为券商的自身问题承担风险,就更像是“兔子吃草,却由园丁埋单”一样“滑天下之大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通过设立利益预先计提候补的“保护性”基金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更便捷、更安全的投资保障。
由于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具有这些优点,因此,一些投资者认为基金为他们撑开了“保护伞”,甚至可以稳准地操控股市风险、控制损失了。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新方案切实可行,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笔者以为:投资者可以“信”保护基金,但不可过度“迷信”这种保护基金。
国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都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联动出台的,尤其是《破产法》和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就更是不可缺少;反观我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不仅纲领性的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缺失,而且作为保护性基金实施的前奏------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与之相关的《破产法》迟迟不能出台。如果在这些配套措施还未出台就盲目实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话,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况:投资者将坐拥纸面上的种种权利,但却只能在愤激的广场上无助地泣哭,企求上苍。
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方案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建立券商的处置长效机制。综观方案中的资金来源构成: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央行再贷款和财政拨款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这其中除了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属于国际通常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外(其他的还包括券商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计提、会员费、上市公司提前计提的风险补偿金等),其余的实际上仍由国家埋单或作为基金主要赔付义务的承担者。但是,这种责任倒置的情况将非常不利于券商的风险防范和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化解,甚至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徒有其名,从而与建立保护基金的初衷背道而驰。
当然,就投资者而言,其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和获得多大程度补偿,而不是由谁出资来补偿。但从长远来说,一个依旧在政府羽翼护佑下孱弱的股市,一个充斥金融风险的金融运行模式,其不符合投资者利益显而易见。
另外,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而言,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类似于存款保险的事后机制安排,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券商破产或被行政关闭。证券投资者仍应按照选择理性的要求挑选券商,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与其迷信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其的保护作用,还不如精心选择券商,没有什么比自己选择的券商不出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了。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