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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2002年以来,有关政府部门曾一再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实施在望”,然而到了最有可能被提上人大审议的2005年,由于一些跨国公司、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的反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前景居然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我们认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理由已经充足,而不必过分担忧因此而影响外资的流入。
1987年,我国开始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时,国内还没有企业所得税法。于是,当时国家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后来,按照企业性质,我国针对国内企业又制定了国有企业所得税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法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法。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同时有4种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我国将原来的4种所得税法合并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些年来,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的有效税率要低10到12个百分点。而且内外资企业除了税率不同外,税基也不一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规定为800元到96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只有800元到960元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不收所得税,高于这部分的工资则需要交纳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计入成本。
对于内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国家有规定,效益增长到一定比例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工资计入成本,使得国有企业事实上都能变相地将工资全部打进成本。而只有民营企业是完全按照税法的
规定,只能将800元到960元的工资计入成本,其他的工资都是从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中拿,而且拿完之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民营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我们认为,与国际惯例和规则并轨,应该包括给国内的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待遇上的彻底并轨。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该并轨。
有一种担心,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会影响到外资的流入,从而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其实,税收优惠已不再是吸引外资的惟一手段。
有经济学家总结认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可分为三代。第一代引资政策主要是优惠政策。包括各种财政的、金融的优惠措施,比如减税、免税等等。第二代的引资政策,就是在采取优惠政策以后,还要提供一个非常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的商业环境。而第三代的吸引外资政策是,在某个地区形成比较好的产业集聚效应,从而形成比较好的和跨国公司的关联效应,吸收到大批跨国公司投资办厂,进而形成某个产品的生产基地。
现在的中国应该步入第三代引资政策阶段。对中国各个地区来讲,哪个地区能够形成一个很好的产业集群,那么这个地区就能够吸引到大的全球制造企业。这是今后各国,包括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吸引跨国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从这个层次说,担忧外资流入减少影响我国经济,从而反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理由并不充分。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