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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县鱼栏嘴水利枢纽工程投资达2.1亿元,为防止职务犯罪发生,日前,在綦江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廉政合同。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廉政合同的一方,应按工程造价的1%至5%承担违约责任。(1月25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常在报上见到这样的消息:“某市要求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否则不能开工。”“某地交通系统狠抓反腐倡廉,所有工程推行廉政合同”等等。近日笔者真的有幸看到一份《廉政合同》的样本,其中的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发包方与承包方或者监理方)“承诺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业务活动本着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进行,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送对方任何形式的好处,禁止一切赠送、贿赂、索要、收受行为的发生。”还有“工程现场要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违反廉政合同规定行为时,要及时提醒、举报”等等。
可以说,这样的一纸“合同”除了的反腐口号以外,并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而且这样的口号,还远不如贪官们说得动听。几年前河南省交通厅有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前腐后继”,但他们反腐倡廉的口号却是喊得一个比一个响亮:曾锦城写血书,表示“我以一个中国共产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事”;张昆桐一上任,就表示要吸取前任教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并提出“要让廉政在全省公路上延伸”;而石发亮做得更绝,他刚上任就大打廉政牌,不论大会小会言必谈廉政。有时候,讲到动情处,竟然眼眶湿润,令许多在场的干部深受感动,他还提出一个口号:“一个‘廉’字值千金。”......
现在,有了“违反廉政合同的一方,应按工程造价的1%至5%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廉政合同”看来要比原来空洞的口号有点进步了。可这样的规定难免让人疑云重重:规定有无法律依据?“不廉”的行为由谁来界定?罚款由“不廉”单位的负责人交还是单位埋单?如果由单位埋单,处罚又有什么意义?由谁来行使处罚权?罚款该交给谁?不交罚款怎么办?难道“不廉”只是处罚“工程造价的1%至5%”就完事了吗?
“有项目必有腐败”,此话虽有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工程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是必要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法律,通过有关预防犯罪的立法来划分各有关单位的责任。靠这种本身就令人疑云重重的“廉政合同”来预防工程腐败,其效果也可想而知。
来源: [浙江在线]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