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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界定,指出:“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王琳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法未禁止不是否定‘贿选’的标尺”。(1月28日《新京报》)
王琳先生举了一个例子:“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认定为贿选,是否这样的选举就是正当且可以接受的?“其实,王琳先生忽视了民政部对此新界定作出的解释,民政部的新界定中对”公益事业“设定了”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这样的限制。而”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并不属于严格的”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因而举出这样一个极端例子难免有偷换概念之嫌。
对于贿选固然应该坚决反对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依法打击贿选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乃至鼓励候选人通过各种未被法所禁止的形式,来充分阐述自己的“施政”理念。包括通过捐助公益事业树立形象,通过具体承诺赢得民心等。这既是候选人积极争取选票的合理手段,同时,也是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举出“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这样的事例,其实也隐含着对农民民主热情及素质的轻视。其实,绝大多数的农民是不会因为有人作了这样的承诺,就会浪掷手中的选票的。这显然低估了农民对于民主权利的珍视及参与民主的能力。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