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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山西省于去年年底出台新的煤炭安全生产规定,将煤矿安全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金额上调为“不得低于20万元”。据称这一规定已经让许多矿主“胆战心惊”。
随着我国各类矿难频发,社会各界及媒体舆论都予以高度关注,并纷纷给出各种可能的整治方案。提高赔偿标准,是被各方认为相对可行和有效的措施之一。
道理并不深奥:矿工生命当然无法以金钱衡量,赔偿数额再高,也并不意味着矿工的生命被以高额“价格”所“买断”。但同样浅显的道理是,赔偿标准越高,发生矿难后赔偿成本就越高,矿主也就越要在忽略安全措施所节省的成本,与因此而发生矿难后的赔偿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当赔偿成本高过某一临界值后,增加安全成本以杜绝事故的发生,就成了“有利可图”的选择。虽然将矿工生命与经济成本并论似乎过于冷酷,但算清经济账有助于维护生命时,与这本经济账相应的经济手段,就是必要而且有效的。即以2004年10月20日发生的河南省大平矿难为例:如果以20万元为下限,对这一矿难中死亡的143名矿工予以赔偿,需赔付总计近三千万元。虽然矿主不可能事先对矿难规模准确预估,但可能出现的高额风险,还是会提醒矿主在井下安全生产措施上提高投入,哪怕不到三千万元。同时,随着赔偿额度的提高,也将有助于逐步改变资本与劳工之间严重倾斜的关系,改变资本对劳工的轻慢和无视,逐步确立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尽管就眼下而言,这种价值和尊严还需以生命作代价方能实现。
但是对上述所论的前景尚不能过于乐观。同样是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当法律、规则的门槛被筑高时,逐利的欲望会驱使人本能地以各种手段绕过大门和高墙,寻找法律、制度和体制的空子,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在以往的各种矿难报道中,相当部分都存在着掩盖事故真相、瞒报死亡人数的情况,而其中的一部分还存在着矿主与地方政府相勾结,合伙躲避查处的恶例。赔偿数额提高之后,这种掩盖、隐瞒行为,反而可能有了更大的动力。
因此,要想让新赔偿方案真正起到作用,首先必须更加明确地强化“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旦发生事故,对死难人员的赔偿必须是最刚性的、第一位要求。其他一切诸如企业命运、地方经济,都不能成为阻挠赔偿的理由和口实;其次,必须更加严格地斩断包括国有矿山在内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司法、公安等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公共权力能够真正负起监督企业、依法为死难矿工主持正义的责任。
如果不能如此,而是如过去已经发生过的那样,似乎严格的制度“高墙”上,却被地方及部门利益撕开一道道口子,或被矿主的糖衣炮弹轰开一个个空子,则赔偿的门槛筑得再高,也将形同虚设,矿主们还是会在平时冒险开采、事后花钱“公关”的老路走下去。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