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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迄今为止,那些探究诸多高管落马乃至涉案原因的批评矛头,多是指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陷和外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而且公司高管个人权力欲过度膨胀作为问题高管落马的主观原因之一,也是有目共睹。但笔
者以为:如果外部缺乏“有牙齿的制度”,纵然有完备的公司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管理层也不断加大力度,出台种种公司规范方面的“纸面”监管措施,一些公司高管可能仍会我行我素,继续现有的体制和运作。换句话说,高管涉案屡禁不止,一个值得注意也是有意义的动向是宣告了公司“软法自治”理念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彻底失败。
所谓“软法自治”理念主要是相对于“法律的刚性和铁的执行”而言,曾经是走俏欧美乃至我国公司法建立初期的一种公司治理和监管理念,其要义不外是“公司自治,监管有限”。该种理念至今仍为我国个别公司法学者所乐道,甚至在我国亟待修改的《公司法》上也有表现。
然而,这在崇尚“朕即国家”的传统中国宗法制的公司高管眼里,公司财产与他们的私人财产实际上没什么根本不同,公司就如同他们的私人家财,是实现个人理想的地方。特别是在公司员工眼里,公司与公司高管的“家天下”也没什么两样,更何况制约公司高管的“软法之制”的机制,其形成尚取决于法律、规章和运行机制在内的大的外部环境和对该外部体制的“铁”的运作,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甚至连《公司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中都没有关于董事诚信义务和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具体规定。如此,单纯寄希望通过“软法自治”即可解决公司和公司高管涉案问题只能是空想。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