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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 铭
北京报道
利率杠杆四季度见效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但是,它既不是2004年第四季度的报告,也不是2004年全年的总结,而是一本增刊——《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
增刊的推出让人眼前一亮,因为这在央行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央行在这个时候推出利率市场化的报告,表面是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回顾和总结,实际应有更深远的政策含义。”中国银行一位研究人士说,“明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央行也许会有意创造条件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王召表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现在就剩下存款利率的上限没有放开。”何时能走完这最后一步?现在来看仍然难以预料。
掐指算来,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12年。1993年,国务院率先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总体思路确定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放开的顺序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12年过去,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没有最终完成。而美国利率市场化只用了5年时间。不过,我国利率市场化一直在稳步推进,到了2004年更是突然提速。
“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央行行长周小川的积极推动不无关系。”中行研究人士说,周小川一直相信市场的力量,他在证监会工作时有句名言,“市场能解决的就交给市场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就创造条件让市场解决”,资金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当然应该尽快由市场来决定。
实践证明,去年10月29日央行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来决定利率的高低,风险信号得到充分体现,这恰恰是央行希望看到的现象。
根据2005年1月的最新统计数据,2004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实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23.23%,比第三季度上升2.43个百分点;实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为24.56%,比三季度下降4.54个百分点;实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2.21%,比三季度上升2.11个百分点。
“贷款利率上浮和下浮的都增加了,说明银行的风险定价意识增强了。”中行研究人士分析。
几件收尾工作
但是,没有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就不能算最后完成。央行在这个报告中也没有给出放开存款利率的时间表。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都曾进行过存款利率浮动的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金融机构缺乏财务约束的情况下,往往是经营状况不好的机构高息揽存,引起存款搬家、利率违规等。因此,存款利率浮动在1990年全部取消。
央行逐渐认识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宜从大额存款入手。于是,存款利率改革变成以“管住上限、允许下浮”的方式稳步推进。1999年至2003年,大额协议存款的试点对象覆盖了中资商业银行、中资保险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等。
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还要等多久?中国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博士认为,存款利率的放开进度,要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及其对利率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而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即使完成了存款利率改革,央行还要完成一些收尾工作,才能达到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的。
“央行需要做一些链接,把各个市场分割的利率连通成为一个整体,这样利率信号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王召建议。
在现行央行利率体系中,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央行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之间就需要协调。苑德军举例说,活期存款与央行超额存款准备金之间有较大利差,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套利机会。
同时,央行各种利率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冲突,应该使超额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之间,以及它们与相关利率之间的差距合理化。
此外,货币市场利率与资本市场利率之间也不太协调。苑德军分析,货币市场的主要利率已基本市场化,但中长期公司债券发行利率却仍采用行政审批制。这既无法形成合理的资本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也降低了利率政策的传导效率。
央行在增刊中承认,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推进改革要与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的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建设和金融监管能力等相协调。
在报告中,央行提出了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步设想:统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修改相关法规;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款定价机制、提高定价水平;丰富金融产品,推动金融市场向纵深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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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改革大事记:
● 1993年,国务院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
● 1996年6月1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
● 1996~1998年,逐步放开债券市场利率,包括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等。
● 1999年以来,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
● 2000~2004年,逐步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
● 2003年8月,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 2004年1月1日,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 同年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
● 同年10月29日,不再设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人民币存款利率首次允许下浮。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