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投资参股试点大面积推开
李存才
记者日前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获悉,今年,国家将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四川、云南、新疆等省(区),进一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投资参股经营试点。为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加大对此类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目前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贴息和有偿投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扶持。2004年,国家在部分地区启动了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资本金或股本的方式投入到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企业,财政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委托或授权资产运营机构对其所投国有资本进行运营管理,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最终退出的转让收入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这一投入方式的重大改革创新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发挥出了很好的效用。今年大范围扩大试点,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支农投入的具体体现。
根据试点方案,财政投资参股经营需遵循四个原则: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适时退出。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地方财政应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只参股、不控股,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不介入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需具备四个条件: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资源、技术或行业优势明显,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投入产出比较效益高;项目辐射面广,能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项目申报企业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与资产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照公共财政职能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原则上采取签订回购(转让)协议的方式退出,由资产运营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状况与项目单位签订回购(转让)协议,确定退出期限,报国家农发办核准。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