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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王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底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被大幅降低。
这位负责人称,《解释》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相比较,在定罪标准、严密程度和权威性方面均有所不同。《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界定了《刑法》有关商标犯罪的10个术语和《解释》中的2个术语,调整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调整了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范围,调整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职权。
《解释》共17条,其中直接涉及商标的有7条,间接涉及商标的有2条。 专家指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增强《刑法》对商标侵权人的威慑力,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和行政保护,都具有深刻影响。
( 责任编辑:田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