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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屡屡见于报端。从去年轰动全国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此前多次曝光的毒大米、毒油事件等等,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不以为鲜。为什么这些问题食品甚至劣质食品能够赫然上市?真的是那些制假售劣者的手段十分高明吗?笔者以为,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从2002年8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展效果并不理想。
一是与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基本框架,没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威慑力。如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明显缺陷。
二是食品监督体制与行政执法监管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既有“角色不清”的问题,也有“权限不清”的问题。目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卫生、农业、商务、药检、工商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脱节问题,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消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职责难以落到实处。这就导致“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杀猪的”、“十几个执法的治不了一个造假的”等怪现象屡见不鲜。
三是对食品市场准入的查处范围和管理力度不够。目前对打击食品违法和查处无证、无QS(食品安全)标志工作,多集中在城镇范围,对农村集贸市场、乡村商品经营摊点食品的日常监管力度不足,这就导致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购买食品时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蒙受损失。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市场准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国家应修订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在国家法律尚未出台之前,各地可考虑通过其他形式,研究解决一些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等等。
其次要尽快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单是市场管理,也不单是生产过程管理,而是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必须齐抓共管,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尽快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
同时还要明确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分段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的管理和疫情、疫病的监控,抓好源头;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管好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管好入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管好国门。只要人尽其职,物尽其责,就会营造一个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个个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就会有一较大的提高。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