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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已过,各行各业均已转入正常的工作轨道,但有一个问题也十分醒目地摆在了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面前,即加班工资如何算,算多算少或者算与不算。这也算是节日后遗症吧,如同骨鲠在喉,让劳资双方吞也不是,吐也不得。据2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报道,青岛有70%的加班者不敢讨要加班费 ,生怕为此丢了饭碗。
我对这部分人的苦衷表示理解,因而不想对他们权利意识的淡薄说三道四。我只想说的是,作为应得的劳动报酬——节日加班费,为什么还要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明白不过的写着: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此规定,劳资双方都很清楚,可为什么还会有70%的加班者不能堂而皇之地拿到加班费,竟然还要讨?!
答案就在报道中的这几句话:大约从三年前开始,每逢节假日,大大小小的媒体就会刊登相关文章,介绍国家法律对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官员也间或能出场表个态,称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要害不在媒体的宣传造势上,——我说过,资方不会不知道节日加班要支付三培加班费的道理,而在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上。难道职能部门的官员只须“表个态”,而且还是“间或”,就能解决问题了?既然是“表态”,理不理你,权在我。现阶段的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他们并不把工人的权利太当回事,巴不得你做官的多“表态”,少“当真”,这样好让他们为所欲为。他们知道工人(大多是打工者)的上述心理,乐得装聋作哑,坐等他们上门来讨。高兴给一点,不高兴炒你的鱿鱼。
加班费要讨的尴尬局面多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该部门的官员应该最清楚当下发生在加班费发放中的问题,也该清楚一些单位尤其是民企不按《劳动法》办事,不讲诚信的事实,更应清楚有多少职工尤其是外来打工者在此问题上是哑巴吃黄莲——说不出的苦。要改变讨要加班费的尴尬局面,劳动部门不能满足于表个态,而是要趁节日刚过,深入企业去实地调查了解,找工人谈心,掌握实情后,对那些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用工单位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罚。同时,教育鼓励拿不到加班费的工人向劳动部门积极投诉举报,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1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提出的五个“必须”中,其中一条就是: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按时足额发放加班费关系到法治理念、社会公平和诚信友善,关系到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将此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加大督查力度,出台监管措施,将年复一年的加班费问题解决好。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