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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
外管局进一步加强短期外债管理
本报记者 任亮 俞燕 发自北京
在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作出新规的次日(22日),国家外汇局在其网站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外管局表示,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构成中国事实外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应当加强管理。《通知》将有利于防止经常项下进口付汇资金滞留境内转化为资本项下短期外债,是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规定,以3月1日为限,在此之前的货到汇款项下,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通知》同时规定,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于2005年5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而就在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于21日向各境内外资银行下发了《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核定办法》,以加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
而同在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于近日查处了一起辽宁某集团公司出口逾期未核销、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外管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短期外债的比例偏高,而相当一部分热钱也通过这个途径流进来,近期的一系列规范动作也在一定意义上控制了热钱的流入。
( 责任编辑:漂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