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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天咨询了京城工行、建行、中行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后发现,京城个人房贷的最高贷款额仍为八成(即首付20%),与司法解释出台前并无明显变化。只是各家银行会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贷款门槛。“如果说高法司法解释对银行房贷的影响,那就是贷款的审批更加严格了。”交行北京分行一位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工行北京分行个人信贷部的负责人也表示,首付最低20%的政策没有变,只是银行会根据贷款人的职业、收入、具体的房地产项目等多项条件的不同,要求个别贷款人提高首付比例。“是否提高首付比例,并非简单地根据贷款人收入高低这一项因素,不能说收入高的人我们就放贷,收入低的人我们就根据这套房是他唯一住房而不放贷,我们考虑的还是综合的审贷因素。”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银行对待司法解释的态度仍是观望。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总行房贷负责人曾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过沟通,尤其是关于第六条内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各家银行都表示了担心贷款人恶意逃债的观点。
针对银行业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则表示,第六条规定的制定,有充分法律依据,体现以人为本,而且符合国际通行原则。银行业的质疑,主要是对第六条理解有误,夸大了负面影响。一家法院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银行应加强贷款前的审查和监督,而不应该把不良贷款的风险因素,完全归结于一条世界通行的司法解释上面。”
更何况,该问题可以通过《查封规定》第七条有关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规定”加以解决。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更明确、操作性更强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但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