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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分工与合作》的研究报告。在该报告中,深交所综合研究所认为,探索上市银行监管的模式不能脱离中国的基本监管体制,应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现行监管体制不作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对上市银行监管的最佳模式。在这一思路下,主监管机构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主监管模式是指在同一级别上,有多家监管机构对上市商业银行承担监管职责,但各家监管机构的权责不是等量的,而是确定一个主监管机构,由其牵头承担主要监管职责。
报告认为,目前对上市商业银行是由银监会、证监会和央行多头监管,这种体制存在着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监管落空、监管效率低下以及难以应对金融控股集团特殊风险等弊端。
结合上市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与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报告建议,确立对上市银行的并表监管机制,确立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责任,建立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统一监管标准,解决法律冲突,建立上市银行联合检查机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该课题参与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目前商业银行已经被允许对设立基金公司进行试点,混业经营的步伐可能更快了,这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也会更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该为混业经营作更多的考虑,制订完善的防范风险隔离制度。
同时该人士认为,由于证券业目前的状况,银行在没有完善自身监管制度之前,进行混业经营应该更加审慎,不过监管上则应给予相应扶持。他认为,上市商业银行由于其风险隔离制度做得更好,并且具有更丰富的市场经验,与境外机构投资者联系更为密切,在包括设立基金公司等进行混业发展过程中,更适合作为试点银行。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