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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运的结束,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工陆续返回了城市,于是我们的城市又恢复了往日的拥挤和欢腾。有些城市的工厂为进厂打工的乡亲们准备了宿舍,尽管这些宿舍看上去有点像一种码放人口的仓库,但是对刚刚结束了与家人团聚后,持着涨价的车票,伴着潮水一样的人群返回城市的打工者而言,这些宿舍便成了他们新的幸福家园。
然而并非所有的工厂都有宿舍,特别是对用工数量较少的行业或者在城市中自谋生路的农民工而言,居住问题就成了他们走进城市以后第一个必须面对的难题。在商业流通部门服务的、在餐饮业服务的以及千千万万个提供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往往需要以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另外,在城市中的拾荒族,还有搓澡的、捏脚的、保洁的、装修等行业的从业者,也都必须找到一个足以将身体放平的空间。于是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就形成了一个个农民工的聚集地,并且有了一个在地理学上属于新概念的词汇———城乡结合部。
北京的南郊和北郊、天津的西北一侧、上海市莘庄以西、南京市西郊和东郊,几乎每一个城市都被城乡结合部包围,有的在城市开发拓展中失去了土地的城郊农民,将住房出租以谋利;有的随便搭建起简易房屋等违章建筑招揽住户;还有的干脆找来一些废旧汽车,改建成临时住房,于是所谓的城乡结合部成了违章建筑的大本营。加之配套的市政设施很不发达,甚至有的连公共厕所也没有,但见污水横流、垃圾遍地,几乎难以下足。由于地处城乡之间,城市里的居民一般不常去,而当地的土地也久已荒废,往往本地的农民也不在此地种植生产,于是就形成了一个类似“城市里的村庄”一样的独特环境。城市里的行政管理往往是从城市本身的建设和管理出发,一般没有兼顾到这一类城乡结合部的具体情况,这类地区人口流动非常频繁,短期的不过暂住三两日,长期的也只有三月半年,因此城市户籍管理等措施难以在城乡结合部得到落实。当地的主管机构往往也只是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作为一种“寻租手段”,加之有些租房户不管来者何人,照租不误,往往藏污纳垢,不少犯罪分子隐身其中,成为一大隐患。
城乡结合部中外来人口大多是以零散形式进入城市,这与住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有很大区别,往往是以来源地或者行业属性进行聚集。比如不久前在北京南郊形成了规模不小的“浙江村”,在西郊又形成了一个独具风格的“新疆村”。其他城市的周围也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河南村”、“安徽村”,甚至还有“皮货村”、“箱包村”、“服装村”。有的还私设了“村长”和“保安队”,这类聚集往往形成独特的内部规则,而这种内部规则是一种对抗合法管理的,极易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劳动力过剩,农副产品价格的不合理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机会与信息的不对等,都将导致大量的农民从农村涌入城市。近年来,小城镇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收效,但尚不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需要,同时在小城镇建设中过多的重复性生产和低成本投入,导致了小城镇的劳动产品缺少足够的竞争力,无法从根本上缓和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趋势。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中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人口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日趋现代化,因此也就越来越依赖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不但劳动成本低,而且还填补了城市居民中不愿意从事的危险和污染等行业的缺口。农村需要城市为自己提供劳动的机会和经济收入的来源,城市需要农村的低成本劳动力来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于是这种互相依赖成了城乡结合部得以生存的前提。我们的法律建设对农民工进城这一问题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几年前我们并不愿意承认存在着农民工像潮水一样涌向城市的现象。后来我们的一些垄断部门甚至将这种民工潮的涌动看作一种生财的机会,在潮起潮落之时,像雁过拔毛一样捞足油水。而在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设和调整方面却又非常滞后。针对城乡结合部出现的问题往往采用随机的临时处理方法,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我们曾经使用过颁发“暂住证”的方法,试图对这些流动人口加以控制,后来负责发放“暂住证”的机关创收效果确实不错,显然“暂住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城市还采用了强行拆除,甚至重罚不贷,将推土机开进城乡结合部,各类临时住房一律荡平无存。不料想今天刚拆除,明天在不远的地方又重新搭建了起来,看起来这一方法既不能对抗今日社会中城市对外来务工者的需求,也不能对抗外来务工者对城市的依赖。有些地方甚至打起游击战,使城管部门难以招架,成为一种两难的尴尬局面。
所以我想,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建一些相对固定的,专门用于向外来务工者提供租赁用的周转用房,并且设备齐全,指派专人管理,从而做到“安得广厦几大间,大庇外来务工者尽欢颜”。承认现实并且面对现实是勇敢者的选择,扭扭捏捏并不能解决这样的社会现实。
我想起一首曾经很流行的歌曲:“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在我受惊吓的时候,我才不会害怕。”城市需要外来的农民工,而农民工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能够满足睡眠要求的,既不华丽也不要多大的原本不是家的家。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