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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队长”到银鼠的一步之遥
分理处主任在一家银行到底是什么角色?
按照银行规定,分理处主任一般主要负责银行最基层组织的日常经营,其中包括存款和取款。根据各家银行的不同规定,很多分理处主任只有很小的甚至没有贷款权限。在太原,农行有110个网点,分理处有60多个,工商银行比这个数字还多。
这个最基层的主任并不好当。由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存贷利息差来维持盈利,因此,吸收存款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分理处主任的头上。
为此,分理处主任在太原被称为银行的“生产队长”,“一旦做了分理处主任,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拉存款。完不成任务要扣钱,手底下人也不服。”农业银行太原某分理处负责人对本刊说。
事实上,银行对分理处主任的考核主要指标之一就是依靠存款指标。这不但关系到分理处主任的收入,还关系到他们的升迁。如果成为分行中若干家支行中的“状元分理处”,这家分理处就有可能升格为支行。
目前仍在逃的主要嫌犯杜建国就是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某分理处的主任。被抓前,他就是农行太原某支行的“营销能手”,贷款任务往往能超额完成。
一位了解他的人士向本刊介绍,杜 “高中文化、当过兵,出手大方,敢闯敢干,认识一批社会上有背景的人。朋友们托他的事情,总能办得很清楚。”在太原众多分理处主任中,杜属于“能够营销、善于营销、敢于营销”的人。
但杜在2001年左右刚做分理处负责人的时候,也过得相当艰苦。上述人士对本刊描述说,杜常因存款考核而愁眉不展,因为各家银行都在拉存款,竞争惨烈;而一些小银行手法更加灵活,他们往往能够给客户更高的利息和“返点”(就是给客户的好处费):正常情况下,付息后还要再给承办人5%的劳务费。
当时,杜所在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太原开始大张旗鼓地扩张业务,“拉存款”的分理处按照农行的内部规定会给予分理处一定的“业务拓展费”,这些费用主要来自于原本发给员工的效绩工资部分。
同时,农行太原分行对于分理处的考核指标也层层加码,包括时点考核和日均考核。时点就是到每个月、季度、年末进行的存款总量的考核;日均就是平均每天的存款量考核。
当时,像杜这样的“生产队长”均疲于奔命拉存款。据知情人介绍,当时,他们普遍觉得“业务拓展费”不够用,要是跟其他银行竞争,只有两条途径:一个就是开辟更多的可以自己支配的“小金库”来给客户“返点”,于是一些业务收入往往不入账,沦为“业务拓展费”。
另一条途径,就是最好认识一些“社会能人”,也称“资金贩子”,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资金,让那些银行“生产队长”在考核的最后一天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任务——当然回过头看去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为日后种种的违规违法埋下了危险的伏笔。
本案主要嫌犯杜建国,两条途径都有使用,但主要选择了后一条,而他所认识的“有背景”的人就是王力民。
危险的三角与蒸发存款流水线
一位曾跟杜建国相熟的人对本刊说,杜主动结识了王力民。当时,很多分理处主任都认为“认识王力民这种人是一种本事”。
他们最终一来二去成了朋友,时间大约是在2001到2002年之间。当时,王力民是太原市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本刊查证,这家公司并未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以王力民的名义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的有两家企业——昌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和森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前者注册资金350万,后者只有50万,主要业务范围是煤炭、煤焦、钢铁、建材、汽车配件等。但是这两家企业都因没有年检而在去年12月被吊销执照。
王的生意其实并不大,所办企业多为疑似壳公司。但他的能量却不小,许多基层分理处的主任们都知道,他在“倒钱”方面是一把能手,在考核的关键时刻,王动辄能将数千万存款拿到分理处存入。
拉来的存款不断增多,杜和王的关系也逐渐走近。按照银行业内的潜规则,杜建国要给王力民“返点”。
再后来,杜就开始“反哺”王力民,即向后者提供贷款。
实际上,这也是一个高息揽存者与“资金贩子”间常见的故事。据知情人对本刊透露,王对杜说要用钱周转,希望从杜的分理处划钱用一阵子,之后再用别的钱填上窟窿。王力民还承诺,如果事成,还会在杜的分理处再存上一笔钱。
对杜来说,答应王的要求,就意味着他得从机构或者个人的银行账上非法划走一笔钱,在此期间还不能让对方知道,但这基本上很难,只有让对方知道而不声张。
王力民的神通广大之处就在于此,存款是他拉来的,最后非法动用该存款的人也是他。作为“资金贩子”,他打通了存款客户和银行分理处,形成了一个危险的三角。
太原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本刊介绍,王力民一般手法就是,先通过许诺给对方高利息,或者给存款单位财务人员高回扣的方式拉存款。在骗得存款客户信任后,王和其中一些存款客户和银行达成其默契:允许王在一定的时间内动用这笔存款或者存款中的一部分,客户一旦发现也不声张。
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方式。如果存款客户不同意,无法形成默契的三角,王力民也是不惮于霸王硬上弓的。他就通过银行分理处内外勾结,通过盗取或者更换存款人的印鉴、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各种方法(如直接提现、办理质押贷款、转为承兑保证金)将钱提走。
据本刊了解,此案中最为恶劣的一点是,一些企业在案发后,持自己的真印鉴和印章,却无法在银行取出钱来,“这说明案犯已经勾结银行将印鉴变更。”一位太原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对本刊说。事实上,这也是王的主要作案手法。
在此过程中,往往是银行分理处(或支行)、资金贩子、存款客户结成同盟,或者其中前两者结成同盟:存款客户是为了得到更高的利息或者更多好处;银行分理处是为了完成存款任务,拉到更多存款;而资金贩子的目的也非常明确,就是骗取巨额贷款。
因此,太原市人民银行的一位人士对本刊分析说,这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完全的被骗者,各方都是知道一些内情,但是各方出于自身利益,同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结成了一个同盟。
在此过程中,各方形成进退同盟,一旦遇到问题,还可以相互拿钱填窟窿。
但三方的共同利益很容易会因为其中一方的“犯规”而落空。太原市人民银行的一位人士举了一个例子,银行客户原本答应给拉款人(资金贩子)使用数百万的资金,但拉款人却最终从银行动用了客户数千万资金,联盟因此崩溃,一方不得已主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