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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有效地防治政府官员腐败,咱提出了三条具体想法:学习发达国家管理经验,做好民主法制社会的基础建设,譬如,政府信息(包括官员财产)公开,严禁政府官员兼职,割断官员与私人工商之间的利益联系,建立社会全员信用记录和税务核实系统,等等。邵道生的新文《驳不明中国国情的“直言了”先生》说,那想法不适应中国的“国情”。
咱要说,中国的一个大“国情”就是:深入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妨碍和限制了贪官利益;为了保护贪官谋利的体制漏洞现状,“国情”就成了拒绝深入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好借口。就还拿邵道生说的用改变定罪刑量的不明财产数量来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定罪”来说吧。那个条款施行多年,效力极差;修改推定定罪数量就能提高效力?那是做梦。为啥?因为没有政府官员必须公开财产及其来龙去脉的体制保障和宪法依据,因为没有法律禁止和管制政府官员兼职(有段时间,报刊媒体甚至公开鼓吹“企业家从政”的权钱交易),因为没有社会全员的信用记录和税务核实制度保障。
政府官员腐败的一个根子是权钱结合和权钱交易;不把这根子治一治,就别想取得反腐实效。譬如,某些政府官员的股份、知识产权和各种期权,还有他们的亲友或利益关系的各种控股、负债持股和零转让,等等,其直接或间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都摆明了,您定不定罪?按照邵道生的说法主张,就不能定罪。然而,那些东西,却恰恰就是贪官以公器谋私利的严重腐败所在。“笨蛋”的贪官,才弄些“来源不明”和“抢劫式贪污”的财产,让人一抓一个准儿;而“聪明”的贪官,多数巨额财产来源都是明的,都是有“合法手续”的、有些甚至还是通过立法立规和法定项目程序而获得的,您就是抓住了、也无法定罪判刑。那些“合法”是什么东西?就是体制漏洞,譬如允许政府官员同时兼职并兼有私人工商利益的那种“当官发财”的体制漏洞。
没有体制保障和宪法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定罪”条款做不做和做得如何,就全看社会动向和具体执政人的个人意志如何;特别是就“推定定罪”来说,推不推、如何推和推到哪里,更是全看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如何,而不是依靠确凿证据和法规强迫。结果呢,如果社会动向不是民心如此强烈地要求反腐败、如果具体执政人因各种原因(譬如利益关系)而没有执行意志,那么,那个条款就如同一张废纸,反腐败就可能落个“依人反腐”和“依人执法”、而不是“依法反腐”和“依法执法”的状态。
这正如中国法学界讨论所说的,没有政法体制保障,无法对政府官员的权利和财产状况实行随时实时监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定罪”的效力就带有很大的偶发偶然性,当然,那条款就经常处于无效状态。在条款本身无效的状态下,如邵道生主张如何修改定罪量刑数量,就好比是讨论修改无效帐户的金额数量一样,毫无意义。
前不久,高法首席大法官肖扬说,修正宪法对法治和执法提出了四个更高要求,其中之一是“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更加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坚决反对‘有罪推定’。”啥意思?那就是要“依法反腐”和“依法执法”、而不是“依人反腐”和“依人执法”,那就是要用确凿证据和法律至高无上来防治腐败、而不是以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搞“有罪推定”来诉讼和审判腐败官员。
如何确保“依法反腐”有效?温总理的报告说了: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惩防并举的反腐败体系和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制度,创新体制和机制;要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温总理还说:“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
看了高法肖扬的讲话,又看了温总理的报告,咱觉得,咱说的那三条想法是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政务公开,对中国不是新鲜东西。延安时期,根据地的官民亲如一家人,除了军事行动一类必须保密的之外,政府的一切(包括官员财产及其来龙去脉)都向民众公开,不管官员是否涉嫌贪污受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执行起来很讲究证据确凿、铁面无私和公开透明,没搞什么“来源不明”的“有罪推定”那一套。正因为坚持了这种政法制度,共产党得到了全国民众拥护、打下了新中国。这史实难道不适应中国国情?
中国历史上有“回避”制度,那就是预防官员权钱交易、限制官员权力膨胀和管制“当官发财”的措施之一。那些兴盛朝代,大都是“回避”制度有效的;而那些因腐败而亡国的朝代,大都是“回避”制度无效的。难道,中国历史上多次实行的“回避”制度不适应中国国情?延安的时候,根据地政府实行“为人民服务”和“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严格管制和限制官员权力、严格和公开地实行公私分明。延安根据地的那种为民服务型的政府和廉政政法制度的做法,或简称“延安精神”,难道不适应中国国情?
至于社会全员税务考核制度,对中国来说,也不是新鲜东西。看看两千多年来的中国历史,哪个朝代没有具体到每个家庭的国家税务考核制度?都有,那咋是不适应中国“国情”的呢?现代社会,家庭规模变小了、个人价值提高了,因此,原来以家庭和团体组织单位为主的税务考核制度不健全、需要增加个人税务考核了,也就是说呢,需要建立社会全员的税务考核制度,而建立社会全员的信用记录系统则是确保这个制度有效的重要手段。中国能建立社会全员的户籍制度,就不能建立社会全员的信用记录和税务考核的制度?当然能。
实话说,政府政务公开、严行公私分明、全员税务考核,并不是美国垄断的政法体制做法;世界上凡是有政府的地方,都免不了要做好这三条才能确保国家利益。咱说到美国经验,不过是看到美国在这三方面做得相当严格有效而已。眼下,中国要做好这三条,难免要动手术来深化改革开放。说这三条不适应中国国情,不过是个借口。——凡是不符合贪官利益的深化改革开放的政策法规,就找个“国情”如何的借口给予拒绝。
邵道生找的“国情”借口理由呢,就是要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定罪”做做不明财产数量的修改;而要搞咱说的那三条,则是不符合“国情”,而且,“拍手叫好的肯定是一大帮腐败分子”。可是,咱记得,邵道生自己说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定罪”条款是贪官的“避风港”;而邵道生提出的修改数量的主张,实质上是要保留那个“避风港”、不过是把港口的入口处弄得小一些而已。换句话说,邵道生试图用“国情”当借口来维护那个“避风港”的主张,才会是真让腐败官员叫好呢。而咱说的那三条,是要根治、甚至是要拆除那个“避风港”。因此,别说腐败官员们不会对咱“叫好”,他们不用乱棍把咱打个皮开肉绽再轰出门外,就算咱走运。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