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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滞纳金④面对法理难题,一家垄断性企业早有“高招”化解
本报记者 林洁 孙朝方
连日来,一提滞纳金,市民的“苦水”与“疑问”就会从四面八方涌来。但作为收取滞纳金的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业,或是认为滞纳金的收取有政府规章规定在先,不需告知,或是搬来自己制定的而消费者别无选择的格式合同,说合同约定这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这些说法是否在理?且来听听他们的“苦衷”———
“有政府规章不需要告知”
去年,为了“区区”数百元的新车“养路费滞纳金”,一位女市民向广州市公路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却未获支持。
广州市公路局的理由是,该滞纳金的收取是由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关于缴费期限和迟延缴费会产生滞纳金该规章已经列明,属于法律预先确定的购车者义务,不需要他们再告知和催缴,滞纳金作为一种“执行罚”,其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告知程序规定,既然你“懵懵懂懂”过了期限,当然是“收钱没商量”。
这个养路费的滞纳金为“从欠缴之日起以日加收1%计算”。有人称“日加收1%”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的惩罚”。不少车主认真研读该政府规章,发现该“日加收1%计算”的惩罚是有列明三种有欺诈和主观过错情形的。但广州市公路局认为,只要延迟缴费就要交滞纳金,他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车主有异议属于双方对规定理解的冲突,是“抽象行政行为”,“请找立法机关解决”,不关他们事,他们不予受理。
不少政府部门都持类似的说法。
黄先生从事的是法律职业,他提出,别说没有专门读过法律的市民,就是天天和法律打交道的他,也无法对各种法规、规章了若指掌。行政部门制定规章,应当是更加方便市民,服务市民。现在行政部门却是“坐在办公室等收钱”,连“高一级”的法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也可以摈弃,法理、情理都说不通。
“觉得不对劲改为违约金”
一些公用行业的企业认为,滞纳金的设置以及它的收取标准,其实并不是想从消费者身上“赚钱”,而是要防范和督促消费者,“像电信、移动和电力等部门,每年要面对的拖欠资费,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果没有滞纳金予以紧箍的话,拖欠的资费还要更多。”
在采访中,一家垄断性企业的法律事务室有关负责人“纠正”说,他们收取的不是“滞纳金”,而是“违约金”,为日加收千分之三。
该负责人表示,过去他们企业也一直收取“滞纳金”,后来觉得不对劲,因为他们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不应当收取带有行政色彩的“滞纳金”,他们现在都在合同中列明“迟延缴纳费用的,按日收取违约金千分之三”。既然消费者“签了合同”,违约不按期缴纳费用的,当然要交“违约金”啦。
可有市民认为,垄断性企业直接制定了格式合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除了“挨宰”根本没有其他办法,改“滞纳”称“违约”不过是换了张“虎皮”。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