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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一份经济研究报告称,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将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时间,关于《反垄断法》何时出台的议论又多了起来。
议论多,一是因为该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二是因为该法怀胎十年,至今也没有临产迹象;三是该法的主持机构至今没有明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以及现在的发改委先后光顾,但主管机构始终缺位且没有明确表态。但这些还都属于“如何正确地做事”层面的问题,而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原因是,关于该法立法的必要性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也就是“做什么正确的事”的前提问题还没有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状态和所处的阶段与国外无法同比。体现在垄断方面,集中表现为行政性垄断(专指应该或可以市场化而没有市场化的行政垄断领域而非必须由国家控制的国家垄断领域)与市场化垄断同时并存,而行政性垄断尤为突出。这也正是将禁止行政性的垄断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反垄断法》草案的根本原因。
行政性垄断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是动用行政力量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而地方保护则主要是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
行政性垄断形成地区封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损害了规模经济、损害了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而且还为某些政府官员制造寻租空间,给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
更需引起关注的是,如果说过去更多的是所谓显性行政垄断,地方明目张胆地通过明文规定来阻碍竞争形成垄断,那么近几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幕后操纵制造隐性行政垄断,使其貌似市场垄断,或者是干脆动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谓的市场垄断让有关方面更加难以辨别和处理。因此,制止行政垄断是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将要面对的一个极其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有人认为,中国企业面临入世后跨国公司的有力冲击,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和推迟《反垄断法》,可以缓冲这个压力。但无疑这是一种被动作为,而且效应也只是一时的短暂的。同时因为《反垄断法》的缺失反而使挟品牌、资金、技术、管理、渠道等诸多优势而来的跨国巨头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形成市场垄断,甚至也极有可能遁入中国式的行政垄断逻辑中,与行政力量结合构成对民族产业和企业更为不利的双重垄断。事实上,在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和融入国际竞争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将会起到双重作用,一方面保护中国国内市场的竞争,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则是在国际竞争中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保护它们有进入市场的机会,从而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积极响应国家发改委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从依法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价格监管等方面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管理”的同时,更要首先注意防范行政垄断对“市场经济之路”的阻碍。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