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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在中国也是个垄断行业,每年夏天全国各地大规模的缺电与此有关。
曾经引起人们丰富联想的非公经济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已经下发执行。根据这一文件,非公资本将被允许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政府也将支持非公资本参与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甚至国防科技工业和金融业也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也将为非公资本敞开更大的入口。
这当然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释放了一个相当强烈的政策信号。不过,这样的政策信号近两年来已频繁出现。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等领域。
去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即是,“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包括以前受到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去两年,民营资本进入某些行业的努力遭遇了挫折。一方面,进入煤矿产业的小型企业受到严厉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已经进入钢铁、电解铝、电力等行业的民营资本,也受到歧视性对待。某些部门批准国有钢铁企业扩大规模,甚至批准新设大型合资钢铁项目,却责令民营钢铁企业关闭,或收回已经批准的许可。
政府的这些做法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依据,比如民营企业不符合环保标准,在用地、信贷等方面存在问题,但限制、关闭的做法确实给人留下了限制民营资本进军相关行业的印象。不少有识之士指出,在宏观调控中,政府强化了管制市场的权力,设立了更多的市场准入限制,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处境可能更艰难了;有人甚至担心正在形成新的双轨制。
当此之际,36条的颁布具有一定的政治宣示意义,对于民营企业、对于整个中国经济是一个较大利好。而且,与此前更多是原则性内容的文件不同,36条中不乏一些较为具体的政策设想:“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允许合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但36条作出的开放市场的原则性承诺要得到兑现,上述政策设想要得到落实,尚需要相关细节性制度配套,使36条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政府能否设身处地,降低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
当政府决定向非公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开放某个领域的时候,那个市场当然早已存在,原有企业也已具有一定实力。而且,它们或者是国有垄断企业,或者是得到超国民待遇的外商,或者是得到特殊照顾的其他企业。而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尽管对市场本身是有益的,但极有可能给原有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而这些企业已经与政府形成比较密切的关系,可以设想,市场开放会面临一定的阻力。
这种阻力看起来可能冠冕堂皇。由于原有企业已经运转多年,发育相当成熟,监管部门很可能依据他们的资本实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为标准,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商务部曾参照实力最强大的几家外资直销企业的资本、规模和技术制定直销市场准入标准。同样可以设想,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答应开放市场,但也可以要求民营企业必须达到某个它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标准。
看起来相当公平,建立一个现代市场,似乎有必要对市场参与者提出资格要求。然而,这样的市场准入门槛,实乃市场监管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法律确实规定民营企业可以进入,但又规定,民营企业只有达到某个标准方可进入,而这个标准对根本未在这一市场中历练的民营企业来说,完全是高不可攀的。以市场稳定和现代化为借口,监管部门与既得利益企业可以很方便地设置这样的监管陷阱。
欲使36条不至于仅停留在政策宣示层面上,须防范上述监管陷阱。一个较有效率的做法是,中央政府给民营企业挑战“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市场准入规则提供行政与司法渠道上的便利。近年来,已有若干民营企业对不合理的监管规则提起诉讼,如奥克斯挑战手机生产牌照制。若有更高效的司法制度相配合,则36条的利好当可充分释放出来,造福于民营企业,从而造福于中国经济。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