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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苯中毒案车主败诉
200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奥拓车车主李发君诉奥拓苯中毒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李发君等人的起诉。
2002年8月,北京消费者朱继荣买了一辆新奥拓轿车,同年9月30日,朱继荣发现自己身上有大量的出血点,到医院确诊其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2003年3月25日,朱继荣因医治无效病逝。
2003年7月,朱继荣的丈夫李发君看到一篇介绍苯中毒的文章,得知苯中毒可以导致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第二天,李发君把买了不到一年的奥拓车送检。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2003年11月18日,李发君以妻子因“新车苯中毒致死”为由,将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安铃木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1月14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证据不足,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书中指出作出此裁定的依据是:上诉人李晨照、李发君、于金英不能证实朱继荣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朱继荣购买和使用的奥托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李晨照、李发君、于金英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此案是奥托车厂商自在中国销售产品以来遭遇到的第一起车内污染案。因目前针对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该案件经媒体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车车内污染问题成为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话题。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