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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使强制保险面临巨大的费率压力
“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三者险的保费有可能达到现行保费的2~3倍
2月28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网上公示的最后期限。这一项为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而出台的法律条文自公示之日起就遭到了各方的一致声讨。至于原因,归根结底就是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冲突。有人士分析,《草案》一旦确定并实施,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利益将大受影响。无过错赔偿加重保险公司负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草案》第20条的规定,一旦与非机动车或行 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得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被保险业界称为“无过错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不可行。(感受中国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击型波段…)
“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草案》的出台使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保险公司正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替罪羊。”保险业人士对于《草案》实施后保险公司的处境作了形象的比喻。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交通事故非死亡残疾事故的赔偿标准增幅超过50%,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增幅超过100%。
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使强制保险面临巨大的费率压力,如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大幅攀升,有可能达到现行保费的2~3倍。人保财险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认为,如此高昂的费率水平很可能超过社会的承担能力,严重打击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积极性。
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不守法的人更加放任自己的行为,甚至会诱发“碰瓷儿”等犯罪行为。保险公司无法从中赢利《草案》第6条规定,“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由此,决定了保险公司无法从该业务领域取得利润。
据介绍,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代办强制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这种模式下,强制保险的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国家在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强制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并鼓励保险人经营强制保险,一般实行微利原则。
而根据贾海茂的理解,强制投第三者险看起来是社会保险,应该做到“不盈利不亏损”。但《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并承担风险,又赋予了它商业保险的性质。他建议,既然《草案》要求由保险公司经营,就应实行微利原则。
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不明确根据《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而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逃逸,受害者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基金先行垫付,再由基金管理者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对于此条款,大部分人表示认同。但由于《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来源、经营权及提供基金的来源方能否得到国家的税收支持等问题,在操作时会有难度。
保监会相关人士称,“从总体来说,《草案》的制订充分考虑了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从保险业角度对新交法作出了补充。但对于一些具体操作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问题考虑不够全面,如须实施,还要经过慎重的修改。从现有情况看,《草案》实施后保费上涨将成为必然,但应将上涨幅度控制在一个各方面均可接受的限度内”。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