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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爱玲)“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应退还消费者!”昨天上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联手推动“电信卡余额退还”问题,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四大电信巨头正式公开致函劝谕。
消协:侵吞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据了解,近年来多次接到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电信卡余额不退的投诉。去年中消协也对这一“霸王条款”公开点评,但至今所有电信企业对此问题未作出积极回应。今年2月2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过期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说,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希望电信企业倾听广大消费者的呼声,早日解决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
电信运营商:已经采取一些措施
昨天,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北京联通、北京移动、北京网通、北京电信都分别派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未出席。几个电信公司都表示重视该问题,但避而不谈建议函中提到的“余额退还”问题。
中国电信市场部人员在会上表示,目前已经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些解决措施,尽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提供不同面值、功能、期限的电话卡;随卡附赠一定金额;另外,有些电信卡已设置了余额转存的功能。
中国移动代表也称,目前浙江等省市已经实现了卡内余额转存,近期还将确定一个针对国内用户的整体方案,争取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市工商局:将出台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在会上透露,今年上半年,市工商局将和北京市通信局联合出台有关手机、固定电话入网方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就会涉及到电信卡余额的问题。
法学专家刘俊海博士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规定,使得运营商和消息者对于电信卡使用产生分歧。按照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格式合同的解释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合同制定方(即消费者一方)解释。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法》相关法律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要承担返还余额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目前市场上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应视为无效。
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的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