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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合作?这个话题太敏感,我不能谈。”“两会”期间,数位金融监管部门的官员不约而同地回绝笔者。采访“两会”前,还以为在去年金融风险集中爆发后,监管合作会成为“两会”中的一个热点,谁知竟是一个极力回避的话题。
一时,笔者很是不解,这个话题怎么会如此敏感呢?私下里,有位监管部门的高官跟笔者说,“我谈这个问题,别人还以为我在指责别的监管部门呢。”另一个监管部门的官员则对笔者说,“监管合作说起来容易,哪有这么容易。你不见现在三家监管机构开联席会都不叫上央行吗?”人们的心理真是有些微妙,现在又不是问责的时候,似乎大可不必如此。之所以微妙,大概与监管部门属于行政主导而非业务主导有关。
古时就有“一亩三分地”之说,人们习惯于坚守自己的田地不让别人染指;我国的监管部门不是单纯的监管,还肩负行业发展的职能,行业发展得好不好,他们有责任,行业发展得快不快,他们同样有责任。如此压力之下,监管部门就得维护自己所在行业的利益,也就形成监管之争,合作更为不易。
金融市场创新速度正在加快,在分市场监管模式之下,监管合作显得尤为迫切。推动监管合作的首要工作是消除障碍。笔者以为,需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去除监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职能,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相当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将之延伸,保护公众利益应是所有监管部门的终极目标。以此为指引,解决前一个问题似乎不是太难,甚至只要国家对监管部门职能重新定位就行。难的是后一个问题,责任追究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
难就难在责任如何划分。假设一下,有家企业同时控股了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这家企业指使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通过债券的对倒将基金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保险公司,损害其他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其中,银行担当了过桥掩护的角色。银行、保险、基金和银行间市场,不仅牵涉三家监管机构,还与央行有关,由谁来承担责任,或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恐怕很难扯清。
如今有一个现象比较突出,就是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纷纷向信息和人才高地聚集,很多机构和公司的注册地在原地,但经营中心或运作中心搬到了别的地方。于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监管机构都对他们监管,但都不能完全掌握其信息,或者当地的监管机构根本就无法摸清企业实际情况,当风险出现后,两地监管机构为推卸责任大费口舌。其实责任还是可以划分的,只要上级部门明确由经营地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就行了。现在的问题是,不是责任难以划清,而是不去划清,问责更是很难落到实处。
笔者一直坚持这样一个观点:单位的员工会有不同的追求,有的将工作当事业,有的当职业,有的仅仅是看作一份糊口的手段,于是,有的不计回报只管付出,有的就多得多干、少得少干,有的则是混日子。作为单位,不能苛求每位员工都有奉献精神,只能以制度去激励和约束员工。这个道理,放大开来也是一样的。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分市场监管,大体上,可以按市场来区分责任,然后再追本穷源,谁在其负责的环节上监管不力就追究谁的责任。
前段时间,人们对目前联席会议制度效果不佳提出反思,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建立协调机制。窃以为,如果责任不明确,再好的协调机制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而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则监管合作既不会成为敏感地带,更不会是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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