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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商店对此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一旦和商家发生纠纷,商家总会拿出类似的“霸王条款”,试图堵住消费者的嘴,而对此,消费者也常常束手无策,不知维权从何处开始。今天,晨报维权服务热线为你介绍4个成功击败“霸王条款”的案例,希望能够为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关键词:指定银行贷款
2004年9月,张先生在浦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和该房产开发公司签完合同,想办理贷款时,却发现贷款必须到该公司指定的某银行办理,合同上也规定着“消费者申请商业贷款必须在房产公司指定的某银行贷款”。
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是我的权利,为什么要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
面对张先生提出更换贷款银行的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以合同已订立为由,一口回绝。
■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购房时,在什么银行贷款或者以何种方式贷款,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作为房产开发商无权干涉,否则就属于强行施加的服务,无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处理结果:经市消保委调解,争议双方确认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申请贷款的银行。
关键词:售出概不退换
2005年年初,家住浦东灵岩南路的梁女士在家附近的某大型美容连锁店办了一张500元的美容卡。
1月22日,她走访朋友家,并邀请朋友到附近的该美容连锁门店消费,刷卡时却被告知该卡不能在该门店使用。
梁女士仔细看卡上说明,上面的确注明了“本卡只能在以下3家门店使用……”,梁女士想要退卡也来不及了,因为卡上最后一条写着:“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梁女士认为,这两条条款都不合理,既是连锁店,持卡就应能在每个门店使用。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4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订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
“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该条款明显属于免责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此外,作为一家连锁商店,限制门店使用范围也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处理结果:经市消保委调解,该美容店已经退卡。
关键词:赔偿有最高限额
2005年2月,刘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一瓶高级香水至朋友家,没想到快递员在路上将香水瓶打碎了。刘先生拿出发票,要求对方赔偿价值600元的香水。对方虽然向刘先生表达歉意,却不同意赔偿数额。对方表示,公司运输条款上有规定,“运送物品遗失或损毁,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刘先生却说,照价赔偿天经地义,对方公司事前从未告诉他,物品一旦损坏应当怎样赔偿。
■相关法规:《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快递公司没有事先告诉消费者该公司物品损坏后的赔偿规定,所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情。可以认为双方事前没有就货物损失作出约定,因此应该根据消费者出具的合法购物凭证补足货款。
■处理结果:经市消保委调解,该快递公司根据托运货物实际价格作出了赔偿。
关键词:更换部件不退还
2004年9月,刘先生购买的某打印机发生故障,维修点检查后告诉他,需要更换打印机中的一个配件。几天后,刘先生取回修好的打印机时,要求将换下的坏配件和打印机一起取回,不料这个要求被店方拒绝。
店方认为,“维修声明”的第三项早有规定,“维修后更换下来的瑕疵备件归公司所有”。店方解释说,收回瑕疵备件是出于环保考虑,而且环保回收替换备件是行业惯例。刘先生认为这不合理,因为他已经付清了维修费用,“打印机和维修的新配件都是我买的,为什么不能将瑕疵备件拿回?”
■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如果有上述内容的应属无效。”
消费者更换零件是付费维修,更换下来的坏零件仍然属于消费者,理应归还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是在“保修期”内进行免费维修,那么坏零件可以留给经营者。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维修后更换下来的瑕疵备件归公司所有”属于不公平条款,侵犯了刘先生所有权,是无效条款,应当返还刘先生打印机及配件。
作者:□毛懿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