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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在“首都之窗”征求市民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谢炜)今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强行拆除集体房屋的,可能将受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重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作为北京市第一部关于拆迁的法律,该草案通过并执行后,将明确杜绝野蛮拆迁。
该草案公示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30日,市民可在“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和北京拆迁网(www.bjchaiqian. gov.cn)上反馈意见。
该草案共36条,包括适用范围、拆迁许可和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拆除单位的条件、行政裁决、拆迁补偿和安置、法律责任等热点问题。
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简称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方案
至少公示10天
草案规定,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拆迁实施方案公示情况说明,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此外,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房屋拆迁资格。
而占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协议
规定安置方式和标准
草案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而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额外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要赔
草案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擅自拆迁
最高罚拆迁人50万
草案规定,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人违反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委拆迁处
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针对昨天开始公示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市建委拆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现有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份临时性行政许可,在执行中缺少上位法,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下,必须重新出台一份地方性法规,从而能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拆迁行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