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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通知》规定,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2004年3月3日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
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每笔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2004年5月26日
宏观调控开始之后,上海银监局向上海各商业银行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防范银行信贷风险。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审查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
此后,上海各商业银行陆续抬高二手房贷门槛,对小金额、小面积、老龄房(15年以上)不予贷款,并且将二手房的贷款成数降到5-6成。
2005年1月26日
当日召开的上海市金融形势分析会上,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投资和各项贷款增速明显回落的背景下,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呈高位运行态势,推动上海房地产贷款继续强劲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配合上海市政府做好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密切关注房地产价格走势,确保房地产金融平稳健康运行”。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