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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雷敏)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占43.4%。
这是记者从18日在此间召开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获悉的。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介绍,除53户中央大型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已有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比例由2004年初的51. 53%提高到59%。178户中央企业全系统共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各地方国资委也积极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黄淑和坦言。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 %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因此国资委提出,力争3年内,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悉,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1997年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较快发展,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完)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