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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下月提高
这是广东1994年以来第二次调整,全省执行统一标准,17万纳税户因此受惠
本报讯 (记者商琦 通讯员黄锐)从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减收的税款将多增3.14亿元。
省国税局表示,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今年再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幅度执行。
据介绍,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这次调整后,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据悉,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2003年广东省第一次全面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实行两年来,每年免征增值税达5.5亿元,有近40万业户享受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目前,广东省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使起征点以下的业户数占到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到8.6亿元。
省国税局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继续严格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
据了解,起征点亦称“征税起点”,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起征点前后对比
调整前: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惠州、广州、佛山、中山等市: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阳江、湛江、江门、清远、汕头、茂名等市: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
调整后:
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