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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股权分置问题越来越深入和激烈地讨论,A股是否含权成了业界争论的焦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解决股权分置最为关键和敏感的环节--有无补偿的问题。A股到底含不含权?含的是什么权?能不能量化?
主张A股含权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法律依据和经济依据。
A股含权论的法律依据是:全流通是对最初发起人股不上市流通承诺的违背,因而要为全流通支付代价或者叫购买流通权,A股因此含权。
国内股票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上无一例外的有这么一段文字说明:“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发起人股暂不上市流通”。境内发起人股“暂不上市流通”是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说是在当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了,只要在修改后的条款上重新赋予发起人股的流通权利,就可以上市流通呢?从纯粹法理上来说,这是可以成立的。国家只要修改有关规则,实际上就可以突破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障碍,而无需向流通股东做出补偿。
主张A股含权的经济依据则有以下几种:首先,发起人股东以每股一元多的账面资产,溢价募集了社会公众股东好几元的真金白银,是一种不公正和不平等,应予以纠正或追溯,即A股应该含权。
这个说法被冠以“同股同价”的貌似真理的光环而被很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
按照这个说法,A股不仅含权,而且“权”的大小也可以精确地计算出来,它就是按照股票发行时两类股东投入的账面资产的数量之比来推算。显然,这个说法否认了溢价发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不仅中国股市将产生补偿的问题,全世界的股市都将产生补偿的问题,因为溢价发行是世界普遍现象。
其次,虽然一定程度的正常溢价发行是合理的,但中国股市的问题是“溢”得太多了,本来该溢到3元的,结果以5元的价格发行,多出的2元就是不合理的或发起人股东多占的,这2元就应该属于流通股股东,也就是含有的“权”的概念和数量。
应该说,这个说法承认了溢价发行的科学合理性,比第一种说法有很大进步。
问题是,一只股票究竟该发到多少钱,在发行时究竟有没有一个精确和完美的计算公式加以计算,还是只能由市场给出呢?更为重要的是,在发行结束事隔多年以后,还能不能精确地反推出当时最正确最科学的发行价应该是多少呢?遗憾的是,答案都是否定的。
有些股票如微软可以在10年之内上涨1000倍。如果人们当初能够预见到10年以后上涨1000倍的事实,那么当初的发行价格将会数十倍数百倍地提高。因此,在我们知道了未来的结果以后,再去反推当初的发行价,就会发现有些优质股票如深中集的发行价格不是定高了,而是定低了。这恐怕是主张还原历史的人没有预料到的。用已知的结局去反推最初的发行价,在经济学上将陷入悖论。
因此,主张“A股发行价高过实际价值,因此A股含权”的说法,虽有一定的情理,但在经济学方面的依据却不充分,含权的大小更是难以量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笔者否认了A股含权的法律和经济学依据,否认了追溯或还原历史的可能性,但并不否认A股含权和应该得到适当补偿。那么,A股含的“权”到底是什么“权”呢?
温总理不久前指出:“由于我们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制度等基础建设薄弱,市场不完善,因而造成了近些年来股市持续下跌”。总理坦率地承认了决策者在知识和经验方面不足的问题。应该说,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既与体制上的天然缺陷有关系,也与监管不力、各方面的知识经验不足有关系,也与投资者的不成熟有关。这就是我们对待历史的客观态度。
当然,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流通股股东更多地扮演了受害者的角色。
下面的问题是:在流通股股东已经遭受重大损失的前提下,我们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是否还要流通股股东单独承担股价进一步下跌的全部损失呢?是否要对流通股股股东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呢?答案显然是明确的。
在这里,正是国九条“解决股权分置一定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政治表态和鲜明立场,赋予了A股含“权”的概念。
这个“权”是对历史上A股股东事实上遭受不平等待遇的一种政策承认。这个权不是法律、经济意义上的权,而是基于历史和现实考量、基于政策取向而产生的权,可以称之为政策“权”。这个“权”是政策赋予的,“权”的大小也是由政策决定的。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