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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在可乐、果汁、矿泉水等商标注册第32类10项非酒精饮料中注册“阿福”形象商标的申请。该所主任荆文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针对的是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系列利用“阿福”形象的广告。
据荆文介绍,可口可乐在中国内地使用“阿福”形象做广告已有三四年。今年春节期间,可口可乐在多家电视台播出“阿福金鸡舞新春”广告片。与传统无锡“阿福”形象手捧青狮略有不同的是,身着红色小肚兜、头顶一小撮头发的“阿福”舞起的是由可口可乐易拉罐组成的“金鸡”。
无锡泥人“阿福”天真可爱的形象一直深受老百姓喜爱,尽管其形象不尽相同,但基本造型都是一个或一对胖娃娃,头上牡丹花、胸前长命锁、身穿五福袄,怀抱大青狮,分别代表富贵、长寿、辟邪等吉祥含意,从内容到形式都紧扣“福”字。
“‘阿福’是无锡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阿福’泥人作为无锡城市的名片已享誉全球。”荆文告诉记者,“无锡市政府没有追究可口可乐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可口可乐没有侵犯‘阿福’形象的著作权。”他表示,可口可乐未经无锡市政府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长期使用深受国人欢迎的“阿福”为代言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
荆文告诉记者,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假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作品,该国法律有权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据此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联盟各成员国内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也有相应条文,民间文化文俗的法律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截至目前相应法规尚未出台,但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规定,诸如“阿福”形象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著作权人为国家、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民,“因此,‘阿福’形象的著作权应归属无锡市政府。”
荆文承认,他们注册“阿福”形象商标有与可口可乐抢先之意,因为该公司目前还未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阿福”商标。“假如可口可乐注册成功,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属无锡市政府和可口可乐公司,问题就变得纷繁复杂;而我们注册成功后,其他公司不经授权就不能再用‘阿福’做宣传。”荆文希望通过此举引起政府重视,进而注册所有类别的“阿福”形象商标,“如果有单位或人士有意将‘阿福’形象发扬光大,我可以将商标无偿转让。”
据悉,全国目前共有38个“阿福”注册商标,其中无锡本地注册的14个,包括工艺品、服装和酒精饮料。按一般程序,锦程律师事务所会在2周内接到工商总局的受理通知书,若无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一年半后商标将得以注册。
中国加入WTO后,世界知名公司逐步发力抢占中国市场,并不约而同地在广告中发起“本土化”攻势,像可口可乐一样使用中国传统艺术形象的案例并非一个两个,包括立邦漆的“中国龙”、丰田车的“中国石狮”等。昨天下午,早报记者致电可口可乐公司时,被告知需2周后才能答复。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