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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时值“两会”闭幕之际,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在万众楼举办了专场“两会”解读会,与会的学者们就构建和谐社会、宏观调控、三农问题、人民币汇率等今年“两会”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了讨论。以下为沈明高教授的会议简报:
沈明高教授:我觉得,边际上,银行对利率还是有反映的。四大银行各省的情况实际上是不一样,沿海地区银行整个的情况都是比较好,对市场有反映,但是中西部地区一些银行对利率就没有什么反映,这是结构性的问题。
另外我谈几个金融问题。一个现在没有充分重视的问题是资金产权的问题。计划经济以来,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对自己的资金都没有一个自由的支配权,包括自由处置权与协议定价权。第一,自己的钱放在什么地方借给谁,有很多限制;第二,就是按照什么样的价格投资也有限制。结果造成资金聚集在政府、国有银行的手里,许多投资机会没有办法筹到资金。打个比方,我一个人借给林老师多少钱没有关系,但是十个人借给林老师超过20万就可能是非法集资,这个限制现在也在放松,从监管部门来讲只要不是高利贷,个人之间的借贷已经是允许的,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完整的处置资金的权利。
金融领域就是用别人的钱来做自己的事情,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地设立银行就能够解决问题。对个人直接投资的限制,使得人们必须把钱放在银行,银行又是国有的,这样资金产权的问题就不能完全解决,这就会浪费很多金融资源。从民间金融的运行可以发现,民间借贷里面运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关系即社会资本,借贷双方需要通过多种形式来了解或约束彼此的行为。由于我们现在不能自由设立银行,这方面的资源实际上就用不起来,这些非正规的资源很难用合同来规范。另一方面,正规的银行根本不靠这个资源,主要是靠抵押品,而抵押品也有定价问题,所以也不能完全保证贷款的质量。改革的一种方式是改革国有银行,另外就是让所有人直接可以投资,设立银行,让他通过其他形式来发放贷款。
去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来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是允许的,今年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竞争性的金融体系,不久前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政策没有与法律衔接上,政策与执行之间的差距非常大,法律上对民间金融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
我觉得有三个法律条款应该提出来讨论。第一就是所谓的非法吸收存款罪,这项规定没有把金融犯罪和合理投资区分开,如果双方有一个合理的协议,价格也彼此接受,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行为应该保护,所以这项规定我觉得应该予以修改。第二个是关于高利贷的规定,现在明确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贷,我们知道一方面我们银行的利率就是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可能远不能覆盖市场风险,是不是能够放宽到8倍,利率高是因为风险高还是一种恶意的放债行为也需要加以区分。第三个我觉得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改革,美国有联邦监管和州监管两级,中国这么大,中央监管体系肯定偏向于大银行,小银行太难管,而且成本太高,于是监管部门希望银行创新越少越好管,这很难适应银行创新的要求。如果允许我们省一级也成立一个监管的层次,效果可能也更好一些。尤其像浙江这样的地方,民间金融很成熟,它的监管就是能不能让民间金融合法化,再配合一些地方的监管办法,比如说定期报告的制度,对资金来源的严格控制等等。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