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刘福垣认为要有充分思想理论准备和配套措施
近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刘福垣提出,在我国这样一个全民资产在社会资本中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家里,全民资产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同于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理论的准备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的配套改革,大环境不具备宁可先不动。他呼吁说,千万不能再靠花钱买改革,靠不能复制的试点造改革的舆论。凡是靠特殊政策,靠牺牲部分国有资产解决所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是对全民的资产不负责任的做法。
在大分配概念下,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刘福垣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多就业政策,所谓国有企业从来就不是真正的企业,是企业和社区的综合体。城市就业人口大部分依靠国有企业生存,职工及其家属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都是在企业内解决的。企业就是社会,社会保障在企业内部,因此,目前在社会保障社会化没有实现的条件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展所谓国有企业改革,是对职工和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做法。他说:“目睹四五十岁下岗工人的尴尬、困惑的境遇,我们共产党人应该感到惭愧。”近些年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没有到位的条件下继续操纵国有企业的改制,只能用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给下岗职工发放补贴,并由此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有的企业资产全部卖光了,得到的钱还不够给工人发下岗补贴的,政府也很尴尬。刘福垣说,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既然是全民资产,为什么可以分给个人?只要企业不欠职工的工资,没有理由在职工离职时拿走国有资产。举个简单的例子:农民也是全民资产的主人,他们还没有使用过全民资产,上述政策无疑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同样是所谓下岗,有的企业下岗职工可以分得十多万元,有的只有几千元,这是不公平的。同时,把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分散到个人手中并
不能确保他们具备就业和维持生计的能力。所以,在从国有企业抽出资金之前,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刘福垣建议,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采取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保险的做法,必须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一次到位全国统一解决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他同时建议,用国有土地的租金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他认为专款专用是完全够用、十分充足的。
第二,在改制之前,把原来计入企业资产的所谓国拨土地从企业占用的资产中剥离出来,企业可以继续长期使用土地,但必须逐年缴租。企业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经营权,不能用土地抵押贷款。地租成为企业的二次成本,不再属于利润范畴。同时,土地的产权收归政府所有之后,企业资产的数量就大为降低,易于企业改制时的产权交易。
第三,应把企业资产的利息作为独立的会计范畴,从利润中分离出来,和银行贷款利息一样成为二次成本。在企业改制之前,虽然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可以投入运营,但有了这个独立范畴对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具体到现在进行的企业改革看,刘福垣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质是国有资产运营体制的改革。其改革思路有以下几点:
1.把国有资产明确划分为全民资产和政府资产两部分。刘福垣还提出,今后,我国企业应只分为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两种类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应界定为非政府企业,非政府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应明确为全民资产,由人大常委会授权成立的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主体职能;政府企业(以为纳税人服务为目的)占用的资产和办公楼等财政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资产,由国务院成立的政府资产管理局行使产权主体的职能。
2.除了国有土地之外,全民资产都应该退出产业资本形态,全部以金融资本形态存在;国有土地只租不卖,全民金融资产只贷不投。
3.政府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必须按企业管理,明确政府企业的职工都是政府的雇员,在政府企业内部不能按劳分配只能按要素分配。企业核心领导层纳入公务员序列。
4.把全民资产从非政府企业剥离出来,刘福垣说,应该采取由小企业到大企业,分期分批的方式逐步推进。目前,中小企业已经卖的差不多了,把现存国有企业排队,用5年时间完成全民资产的剥离过程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5.长期经营非政府企业,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过较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是非政府企业实际上的企业主。在剥离全民资产之前,应该归还企业主的收入。在他们任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值扣除国有资本利息,余下的应是企业主的收入。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只要把全民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和企业主资产区别开来,就完成了资本剥离过程。
6.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全民资产可以采取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全部或部分作为向企业主的贷款继续归原企业运营;另一种是从企业撤资,由企业主收购国有资产。企业主可以从银行贷款,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股筹备收购资金。
7.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企业中的一般工资劳动者既不能以企业主自居,也不能以国有资产的主人自居。企业改制过程中淘汰的工人既不能再瓜分国有资产,也不能瓜分企业主资产。他们被企业解雇之后,和企业再无任何关系。他们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政府负责他们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必须明令禁止所谓买断工龄、有偿结束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