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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进行了三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做出终裁,裁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立案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外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用的也比较少,反补贴措施从来没出现过。
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以后外国将更多的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那么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那么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措施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上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使其他WTO成员承认自己为市场经济国家,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试验成功了,其他国家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称:“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它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
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国家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那么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之航母保驾护航。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