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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房贷利息上涨而导致的提前还款高潮,广东多家银行已经准备出台措施弥补提前还款的利息损失,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虑的主要措施。中行已经规定按贷款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工、农、建行也在紧急商讨之中。
对于已经被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房贷升息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普通消费者来说,这则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消息简直就是一枚重磅炸弹。大家发现,前有高利息拦路,后面的退路又多了“违约金”这道槛,伸头一刀,缩头也是一刀,自己仿佛成为进了风箱的耗子,两头都受气挨堵。于是,有人愤愤不平地骂道:银行收提前还贷违约金不就是趁火打劫吗?
其实,消费者们还是应该冷静下来,理性看待“违约金”。在我看来,第一,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确有合理依据,并非蛮横无理的“趁火打劫”。第二,收取违约金不是所有银行的最佳选择,各大银行不可能一拥而上。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合法合规的。《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贷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对商业银行可能形成三种不利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利息收入;二是影响银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打乱银行资本运营计划;三是增加再投资风险。因此,只要提前还贷行为的确造成银行的合理利益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有权拒绝债务人无条件提前还款的要求。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中国香港,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都是一种市场常态。
此外,在现行的房贷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简言之,要求收取违约金实际上是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保留权利,指责银行“趁火打劫”确有不妥。
不过,消费者们也不必太过风声鹤唳。中国的金融市场毕竟不是铁板一块,各家商业银行各自有各自的算盘,大家一拥而上共同“打劫”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对于多数商业银行来说,选择收取“违约金”的机会成本实在不容忽视。
首先,提前还款对于商业银行存在着潜在的积极影响。提前还款既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让银行免于承担因贷款人无力及时还本付息而带来的风险;还让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大大缓解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选择收取“违约金”就可能意味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积蓄增长,对于那些愿意稳健经营的银行而言,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其次,收取违约金极可能让银行失去市场份额。不良贷款率仅为百分之二到三的住房贷款市场无疑是众多商业银行激烈争夺的优质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各家商业银行的利率、服务自然趋同,此时谁越先提出收取违约金,谁就越容易被客户抛弃,辛苦争来的市场份额就会奉送他人。因此,对于那些充满雄心壮志的银行来说,收取违约金无异于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战胜自己--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率先表示不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恰恰是最好的证明。
事实上,主张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声音已经响了好几年了,但应者寥寥。因为在现有的市场格局下,收取违约金的代价就是放弃低风险与丧失市场份额;并且,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银行收取违约金的机会成本会越来越大。因此,消费者们应该冷静、理性地看待“提前还贷违约金”。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市场规则正常发挥作用,真正理智的银行就不会轻易碰提前还贷违约金这块“烫山芋”。
( 责任编辑:胡晓波 )